来源:其他 发布时间:2015-06-05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明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管规定:
第一条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报受理,由行政审批股(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受理。
第二条 建设项目审查。初审由行政审批股牵头组织,环评审批股室共同负责(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由总量股负责总量指标审查),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的统一要求。
2.项目选址是否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如果涉及,进一步评估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3.是否需要依法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如果需要,进一步审查建设单位事先是否取得该部门同意(需提供该部门可作依据的书面证明材料)。
4.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要求。
5.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6.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7.通过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8.通过采取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初审通过后,确定环评等级报局分管领导,分管领导签具明确意见,报局长审定,方可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 项目审批公示。环评文件专家评审通过后,按审批权限和职责要求,由局长或局务会作出审批决定。
1.即办件由行政审批股负责;
2.即办件以外的项目审批由开发监督股和自保股负责(转办件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
3.审批前总量指标审定由总量股负责;
4.项目审批前、审批后公示先由主办股室把公示文本交行政审批股,由行政审批股负责公示;
5.环评文件审批批复意见由主办股室抄送污防股、总量股、监察大队、监测站。
第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批复意见为依据,由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监管,主要包括:
1.环评文件审批股室负责对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是否发生重大变动进行监管;
2.污防股负责对“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监测站负责对施工期环境实施监测;
4.监察大队负责对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县级审批的项目建成后需要试生产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是否作出同意试生产决定,由污防股牵头征求开发、总量、自保、监察、监测等部门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局长审定后,作出是否同意试生产决定。项目试生产期间的日常监管由监察大队负责。
第六条 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由污防股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污防、监察、开发、自保、总量、监测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审查。经验收审查,各相关部门签具明确意见,由验收小组作出验收是否合格决定,验收合格的,办理验收审查手续;不合格的,由监察大队根据验收小组意见,下达限期整改监察意见书,并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到位。整改到位后由污防股牵头,由验收小组办理验收审查手续。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由监察大队依法查处。验收后所有文件资料由污防股和监察大队分别存档管理。
第七条 项目正式生产后,由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监测站负责监督性监测,按差异性管理要求建立监管台账、监管日志,并将日常监管情况报局长、局分管领导,将相关情况抄送污防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