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08

关于印发《衡东县县级财政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721号)、《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衡财农〔2017151号)、《中共衡东县委办公室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72号)和《衡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突出问题集中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贫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衡东县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衡东县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衡东县农村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818  

 

 

衡东县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和《脱贫攻坚突出问题集中整改工作方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衡阳市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以及统筹整合县级涉农资金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规范、精准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县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情况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  

第六条 县级财政扶贫资金重点向贫困村倾斜。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面上村的产业扶贫以及与产业发展有关的基础设施,资金安排比例由各乡镇根据各村脱贫攻坚现状予以明确。  

第七条 县级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由县扶贫办会商县财政局提出建议方案,经县政府审议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根据审定后的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到各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各乡镇在收到县级财政扶贫资金后,结合本乡镇脱贫攻坚规划,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乡镇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报备。各乡镇所辖面上村和贫困村的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由乡镇审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九条 各乡镇要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结合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用于修建乡、村、组公路和桥涵,兴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基本农田,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开展小流域治理,实施安居工程、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能源建设等;

(二)农村公共服务建设。主要是发展农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息服务、科技推广服务、公共交通服务、社会管理服务等;  

(三)扶贫产业建设。主要是支持面上村、贫困村和贫困农户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业以及为贫困农户提供种子、种苗、种畜和社会化服务的农业产业项目,发展旅游扶贫、电商扶贫、光伏扶贫、金融扶贫、流通服务扶贫、就业创业和劳务协作扶贫等;  

(四)技能培训。主要是开展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劳务技能和扶贫政策以及扶贫业务培训等。  

第十条 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以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要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要加快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年6月底前资金拨付比例要达到40%以上,12月中旬要达到90%以上。结转结余的县级财政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乡镇要根据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加快实施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加快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补助到贫困户的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督。  

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情况、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预拨资金制。审定通过的县级财政扶贫项目以及乡镇和贫困村财政扶贫项目,实行预拨资金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签,分别向县扶贫办和乡镇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七条 用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的扶贫项目用工工资以及投放到贫困农户的种子()、种畜()、鱼种()等和以奖代补资金,必须有到人或到户花名册,由投工农民和受益贫困户户主签字,并经村委会(社区)盖章。  

第十八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的培训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实际的培训内容和支出情况核销和报账。培训对象、培训地点、培训方式、授课内容、培训资料、培训效果必须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财政扶贫资金相关的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时间不低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要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扶贫、发改、农业、林业、民政、商粮等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各乡镇和县财政、扶贫、发改、农业、林业、民政、商粮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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