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8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知办发规字〔201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集聚发展是服务业规模化的必然选择。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服务需求、资源和人才的集聚性更为明显。为贯彻落实《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我局开展了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国知发规字〔2012〕61号)已试行两年,结合实际予以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引导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完善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体系,优化服务结构,提高服务能力,做大做强知识产权服务业,推动知识产权与区内产业、科技和经济的深入融合。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设立集聚区,并承担指导和验收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推荐集聚区申报,并承担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集聚区具体建设工作。 第四条 集聚区建设分为试验区和示范区两阶段。 第二章 申报和批复 第五条 集聚区的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产业园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具备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明确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并保障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经费。 (二)集聚区内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强需求和较高要求。 (三)集聚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初具规模,已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30家以上,能基本保障区内对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 申报程序: 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初步工作方案,向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一)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二)《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申报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初步工作方案》。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遴选,批准同意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申报及批复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三章 建设和实施 第九条 试验区建设为期三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经批准建立的试验区,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并由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集聚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根据集聚区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状况,营造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环境,夯实发展基础,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新举措。 (二)整合优化资源,集聚服务力量,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具备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 (三)聚焦园区产业及重点企业发展,挖掘知识产权服务需求,组织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供求对接,激活服务市场,发挥知识产权服务对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四)通过激励与引导,提升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培育品牌机构,规范服务市场。 (五)深化国际交流,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培养高端服务人才。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集聚区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并在人才培养、信息资源利用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部门,加强指导,加大支持力度。集聚区要指定或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落实配套资金,组织实施集聚区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方案》是验收集聚区的重要依据,实施过程中,遇有相关内容或指标调整须由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将调整意见及相关说明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五条 集聚区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视情况组织检查。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六条 建设期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二)集聚区在体制、机制、管理和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支持和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工作的思路和方案。 第十七条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验收优秀,确认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验收合格,保留“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称号;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验收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集聚区,可根据工作进展主动申请再次验收。 第十八条 示范区称号有效期三年,期间按相关要求深入推进集聚区工作。有效期满,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复核,合格的保留称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指引 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指引 建设任务 主要措施 工作思路 营造良好环境 夯实发展基础 制定政策措施 制定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园区产业、科技、贸易、奖励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有效衔接。 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 明确集聚区建设的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 加大支持力度 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探索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土地、房屋、租金等方面优惠政策;加大政府购买知识产权服务力度。 调查发展现状 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摸清集聚区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知识产权服务支撑园区产业发展成效。 创新工作举措 突出集聚区的“试验性”,鼓励先行先试,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新举措。 整合优化资源 集聚服务力量 整合现有资源 整合已有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展示交易、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服务链条 采取本土培育和高端引进相结合的模式,争取各类服务资源向集聚区内延伸,形成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服务链。 激活服务市场 强化支撑作用 挖掘服务需求 聚焦园区特色产业、重点骨干企业发展,挖掘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真实需求。 组织供求对接 围绕园区产业、企业需求,组织供求对接,形成知识产权服务主体与创新主体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发挥对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支撑作用 建立园区产业专利分析预警机制,重点开展产业专利态势分析,建立产业专利联盟;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流程知识产权服务;强化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导向,对使用财政、科技、国有资产投资支持的建设、科技专项、并购等重大经济项目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评议机制。 培育服务机构 规范服务市场 提升服务能力 强化政策导向,引导服务机构拓宽服务范围、加强高端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培育地区性知识产权服务业品牌机构,发挥示范效应和标杆作用。 创新服务模式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实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服务机构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手段开展服务;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与金融资本结合。 规范服务市场 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规范,引导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加强联盟成员自律,建立行业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制度,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宣传交流经验 总结集聚区内成功经验,加强宣传;组织、鼓励服务机构之间交流合作 深化国际交流 培养高端人才 加大国际交流合作 采取论坛、研讨等多种形式促进与国外知名服务机构交流学习;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走出去”学习先进经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国际高端人才。 培养高端服务人才 吸纳国内外师资,学习国内外先进理念和服务模式,案例教学,个性化辅导,强化实战与实践,打造具有国际视野、能熟练运用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服务高端服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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