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6-04-28
东办通〔2016〕28号
中共衡东县委办公室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衡东县委办公室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4 月27 日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的部署和要求,对“小金库”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人员开展明查暗访,发现线索突击检查,加大对违规设置“小金库”的处罚力度,现就在我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回头看的工作,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财税体制等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保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专项治理的对象和范围
(一)专项治理对象
此次专项治理对象是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范围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此次治理范围。重点是2013年以来至2015年底止的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201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已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此次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以其他方式设立的“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16年4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共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5月底前)
1.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县治理“小金库”工作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2.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作出具体工作安排,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3.对自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如实填报,不得隐匿不报或少报,否则,一经查出,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
4.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自查自纠的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要在5月20日前,报送县财政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6年6月初至10月底)
1.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财政局、审计局在今年的审计检查计划要把“小金库”治理纳入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是:
⑴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⑵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培训中心、招待所、办事处、学会、协会等单位;
⑷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部门和单位;
⑸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⑹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2.对所有查出的违纪问题,应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处理。对典型违纪要进行曝光处理。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6年11月10日前)
1.县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做到对违纪资金、违纪资产处理到位,对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
2.在整改过程中要针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违纪问题,深入剖析其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严格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滋生的长效机制。
3.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12月10日前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四、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各单位要认真自查自纠,并认真填报相关表格,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经办人签字上报。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对自查不认真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成立县治理“小金库”工作专班,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龙朝华负总责,工作专班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由县财政局罗小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全县“小金库”案件的举报。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度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列支安排。举报电话:5230801(县纪委)、5222496(县财政局)、5222227(县审计局),举报电子信箱:hdczjd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