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06
东政办发〔20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衡东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衡东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理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问题交办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在交办落实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解决“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及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2014】7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办单位及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12345”市民热线部门转办的事项,办理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向反映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对“12345”反映的问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未提交延期办理申请,被催办2次以上的;
(四)对应当解决的同一问题,反映三次以上未解决或未制定出解决措施的;
(五)被指定为牵头负责办理单位或协助办理单位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导致工单不能及时办理的;
(六)未按督办通知单要求认真办理或不及时回复的;
(七)承办人员擅自脱离岗位,延误事项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八)对反映人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被投诉的;
(九)对反映人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息,或者向被反映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十)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责任追究类型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告诫;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类型,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行政主管单位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