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12
东政办函〔2014〕36号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新增量,确保完成我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4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我县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均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审核程序 (二)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前,应填报《衡东县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申请表》,由县环保局结合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以及专家评估意见,核实总量指标来源,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环评文件批复的依据。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前,应填报相应级别的总量指标审核申请表,由县环保局总量部门出具总量指标初审意见,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核。
三、指标来源 (二)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原则上来源于四个方面:2011年、2012年县主要污染物减排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的部分;
(三)水泥、钢铁、造纸等全口径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从本行业削减量获得。机动车和农业源削减量原则上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指标与可用指标按等量进行替代。
(五)工业类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首先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取得,不足部分指标需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得。
四、监督管理 (二)建立全县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平台,记录建设项目编号、主要工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等信息,在此平台下管理建设项目总量指标。
(三)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将本县上季度建设项目总量置换明细报表(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主要污染物核定量和置换量、置换来源)上报市环保局
(四)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台账和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核查,并将其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禁止总量指标重复使用。
(五)在申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数据或以欺骗手段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
衡东县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申请表
备注:重金属应注明是排入水体还是大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