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司法局 “律师、公证员服务重点特色园区联系点”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7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新创业的工作部署,落实省厅《关于开展全民创新创业专项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湘司发〔201456号),市局衡司发〔201531号文件,充分发挥律师和公证法律服务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定期法律服务制度。律师、公证员每月至少1次到园区或创业者集中的地方宣讲创业相关法律政策,解答创业法律问题,参与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等法律事务,避免或减少园区发展、项目建设中的法律风险。

第三条:建立限时服务制度。律师、公证员在接到重点特色园区联系点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律师、公证员随时接受园区居民的电话或电子邮件法律咨询时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条: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公证员、律师应当做好工作日记,将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做详细记载,做好一联系点一卷、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工作日记作为对律师和公证员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本制度自20158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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