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6
2013年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启动以来,按照全市继续开展创建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2015年在全县继续深入开展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2015年一号文件为指导,法治惠民,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深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为衡东推进“四个全面”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的意义
创建“法治示范村(社区)”是深入推进基层法治的有效措施。发挥“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示范、辐射作用,有利于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有利于增强基层群众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对促进基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基本标准
村(居)党组织建设坚强有力;村民自治机制建立健全;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民主管理细致扎实、管理有序;民主监督推进有力、卓有成效;法制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干部群众法律素质明显增强;法律服务渠道宽广、法律顾问正常履职,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治安防控措施有力、社会大局稳定;村(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环境整洁优良,文化生活繁荣,公共服务功能完备,村(居)民安居乐业。
健全完善基础设施“九个一”建设:
一块(条)法制宣传板报(长廊);
一个村务、党务公开栏;
一个法律顾问阳光台;
一所法制学(夜)校;
一家法律书屋;
一个法律顾问室;
一间人民调解室;
一个法律援助联系点;
一支法制宣传队伍。
四、实施步骤
今年全县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试点阶段(1月—2月)
各乡镇按照全县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实施,进行前期摸底,选择1-2个经济基础较好、社会发展较快、群众素质较高、干群关系融洽的村(社区)进行,选聘法律实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律服务人员担任农村(社区)法律顾问,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健全基层法治建设各项制度,全面安排部署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农村(社区)法律顾问紧密结合农村(社区)实际,完成好“发放一张服务联系卡、开展一次集中法制宣传、上好一堂法制课,化解一批矛盾纠纷、办理一批法律援助案件”“五个一”基本工作要求,创新推进法律顾问工作。县民政局、司法局要适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3月—10月)
各乡镇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完善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制度,选聘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好法治村建设工作。村(社区)对照方案开展创建。
第三阶段:验收表彰阶段(11月—12月)
我县将结合相关业务工作考核,对法治村(社区)创建进行督查验收,对符合考核标准的村(社区)进行表彰命名为“法治示范村”。在此基础上对创建工作开展扎实、成效显著的村(社区)推荐参加全市“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表彰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基层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把示范点建设作为服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有关法治建设机构、县民政局、县司法局要把示范点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做到有部署、有检查,确保“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活动真正落到实处。
(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我县村级政权分布较广、地理环境、区域差别及干部群众差异较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各乡镇要立足本地实际,勇于开拓创新,选择不同类型的村(社区),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示范点建设工作,实现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顾问、公共服务进示范点,以点带面、分类指导、分批进行、逐步推进,把示范点建设工作健康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按上级要求,力争全县所有村(社区)均达到法治示范村(社区)标准。
(三)落实责任,分级命名。县法治建设机构、县民政局、县司法局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新势下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逐步探索示范点建设的规律和特点,建立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县按照《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标准》(另行下发),对开展试点工作的村(社区)进行量化考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村(社区)分级予以命名表彰,为“法治村(社区)”建设的全面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强化督查,规范管理。我县将结合今年“六五”普法检查验收,开展全县“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督查活动。建立健全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回访”已经表彰命名的村(社区),对不符合标准的要坚决予以摘牌除名,使“法治示范村(社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中共衡东县委法治衡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