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许可证换发证及打非治违、清剿非法经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5

为做好我县今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许可证的换发证及打非治违、清剿非法经营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55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6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许可证换发的对象

凡在我县辖区内符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发条件(包括新发证)的烟花爆竹经营户都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换发(包括新发证)经营许可证。

二、基本条件:

    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县城和乡(镇)主要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专店经营,乡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要做到专柜经营,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有固定的零售经营场所,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 50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 100以上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牌。

5、经营户上年度在执法部门无安全事故和购销非法烟花爆竹记录。

三、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含乡(镇)现场勘查零售场所出具的勘查意见书,一式二份,当地乡镇签具意见后留存一份)。

    2、工商部门零售店营业执照复制件或者零售店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3、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培训上岗证明复印件或乡(镇)出具的无需再进行培训证明材料(近两年没有违规经营情况即可出具证明)。

    4、销售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5、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复印件(各零售经营店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由各乡镇统一制作)。

  6、零售经营单位与所属乡镇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安全管理责任书需各乡镇镇长或分管领导签字)复印件(一式二份,当地乡镇签具意见后留存一份)。

  7、购买消防器材的票据的复印件。

     8、零售经营户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复印件。(零售经营户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批发公司不得要求交纳押金)

     9、购买安责险的证明材料。

     、有关要求

1、各乡镇应充分发挥属地监管作用,要将这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换证(包括新发证)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向零售经营户传达换发证通知精神,同时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指导和检查,严格审查烟花爆竹零售户安全经营条件,并对现场勘查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经营条件意见负责。如虚假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乡镇辖区内对非法、违规经营户必须认真组织打击、取缔,按照属地监管及党政同责规定,对打击、取缔不到位者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乡镇要将辖区内符合换证(包括新发证)条件和要求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于 430之前完成换发证件的工作,对不符合换证(包括新发证)条件和要求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于 430后依法进行取缔。

4、附件内容安监局已将电子版下发各乡(镇)政府信箱,各单位可登录下载。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2: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附件3:岗位操作规程范本;

附件4: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本;

附件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与所属乡镇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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