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7

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

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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