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5
关于印发《衡阳市2015年“0—10岁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各有关康复机构: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实施衡阳市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现将《衡阳市2015年“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4月20日
衡阳市2015年“0—10岁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市残疾儿童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实施好“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总任务: 2015年全市为120名0—10岁残疾儿童实施康复训练,具体如下:
1、听力残疾儿童:为20名听力残疾儿童免费实施听力、言语康复训练;
2、孤独症儿童:为40名孤独症儿童免费实施康复训练;
3、脑瘫儿童:为60名脑瘫儿童免费实施康复训练。
二、项目对象条件
1、年龄不满10周岁,即2005年4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2、具有衡阳市辖区常住人口户籍,优先救助城乡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或经济困难家庭(以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的贫困证明为依据)的残疾儿童;
3、残疾儿童应诊断明确、生命体征稳定、无进行性传染性疾病,有康复训练需求、家庭成员配合。
三、时间安排
项目实施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至12月31日。各地和各机构于12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市残联将于12月开展考核验收。
四、救助经费
(一)救助标准
1、康复训练经费:
残疾儿童实施康复训练按12000元/人.期。
2、经费筹集渠道:
市残联按6000元/人.期给予补贴,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按4000元/人.期给予补贴,残疾儿童家庭自负2000元/人.期。
县(市、区)残联应配套筛查、输送对象等相关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对特别贫困的残疾儿童家庭发放生活补贴。
(二)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康复训练经费用于助听器调试与效果评估、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康复教材、家长培训、贫困残疾儿童筛查、康复服务资源调查、工作培训、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社会宣传、考核评估、总结表彰、必要的康复训练器具配置等费用。
(三)项目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定点康复机构应确保康复救助经费足额用于受助对象,并将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记入救助卡。
(四)资金拨付
市级经费由市残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时拨付到定点机构,县(市、区)配套经费在项目开展2个月内拨付到定点机构,受助儿童家庭自付部分由家长在项目开展前交到定点机构。
五、工作职责
(一)市残联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选择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经机构评审达标的康复服务机构承担任务(机构及任务数见附件一);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导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二)各县(市、区)残联要认真落实配套经费;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残联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筛查、认真审核受助对象;及时做好需求摸底和汇总上报工作;加强社会宣传,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号召全社会关心残疾儿童康复事业。
(三)承担项目任务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做好专业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的配置,保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必要条件;采取机构集中评估、训练和家庭训练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系统训练,定期评估总结,提高训练效果。
六、工作流程
(一)确定承担任务机构:市残联选择具有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基础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承担项目任务,并签订目标责任书(附件二)。
(二)筛选资助对象:定点机构与县(市)区残联共同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残疾儿童筛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助对象填写《残疾儿童筛查和康复救助审批表》(附件三),由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街道(乡镇)、县(市)区残联逐级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各定点机构汇总后,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花名册》(附件四),报市残联审批。
各县(市)区残联同时报送本地汇总花名册(附件四,注明在训机构)。
(三)实施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计划,进行康复训练,采取亲子同训、专门培训等方式培训家长,建立训练档案。采取机构集中评估、训练和家庭训练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受助对象进行系统训练,定期评估总结,提高训练效果。
(四)做好转衔服务:承担任务的康复机构和当地残联要重视残疾儿童早期康复与学前(义务)教育的衔接,在持续康复训练的基础上,为达到一定能力的适龄儿童争取上学的机会,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为其入园、入学提供必要指导、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够融入社会生活。
七、质量要求
1、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听力儿童不少于8个月,孤独症儿童不少于8个月,脑瘫儿童不少于100天,每日不少于4个小时;
2、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
3、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85%;
4、家长/亲友培训率100%;
5、参加有组织的儿童集体娱乐活动等社会适应活动不少于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