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1
东政发〔20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衡东县应征青年拒绝、逃避服兵役处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衡东县应征青年拒绝、逃避服兵役
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对应征青年拒绝、逃避服兵役行为的惩处,促使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青年,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拒绝、逃避征集服兵役,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实施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
(一)入伍后不安心服役、违规违纪、无故申请离队被部队退兵的。
(二)入伍后,有意发表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言论,编造病史或捏造打架斗殴、嫖娼、吸毒、参加黑社会组织等违法犯罪事实,或以跳楼、自残、自杀等极端手段威胁,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而被部队退兵的。
(三)入伍后逃离部队的。
(四)入伍后因思想问题被部队作退换兵处理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各级党团组织不予批准办理和接纳其为党团员。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时,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各乡镇武装部会同当地派出所,将涉嫌违反兵役工作法律法规的事实材料上报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武装部确认需查处的,填写《兵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登记立案。
(二)调查核实。登记立案后,由县征兵办与部队交接的同时完成证据搜集,再由县人民武装部会同公安部门对涉嫌违反兵役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三)拟定意见。当事人的兵役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由县人民武装部提出处罚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权利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五)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请求,或者经审查其陈述申辩或听证理由不成立,由县人民武装部报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文书送达。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后,依法予以送达,并通报相关单位。
罚没收入,由被处罚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并出具有效票据,上交县财政处罚专用账户。当事人接到《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应自觉履行。当事人逾期既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可由县人民武装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