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东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17

 

东政办发〔20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衡东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衡东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4】65号)和《衡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衡政【2014】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衡东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根据上级政策和本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依照本办法享受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总收入。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衡东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所有申报材料均一式两份(下同)。监护权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或无法确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准确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托养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七条  村(居)委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残疾等级、家庭详细住址、拟享受补贴金额等。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一式两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两份),补贴资金账号复印件(一式两份)报乡镇残联审核。

    第八条  乡镇残联审核。乡镇残联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报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造具《衡东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同时将有关证件材料和相关表格于每季度第二个(2、5、8、11)月底之前报县残联集中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县残联审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季度审批一次,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0日之前为集中审批时间。县残联在接到乡镇残联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调查、审核和审批工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对象管理

    第十条  2014年4月30日前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2015年5月1日前申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获批准的,从2014年5月1日起计发;2015年5月1日后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则从申请获县残联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2014年5月1日后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申请获县残联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户籍迁出衡东的;

(二)死亡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正在服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两年或刑满两年期间仍有违法行为);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二条  县残联对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的年度审核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年审工作由县残联组织,乡镇残联及村委会配合。原则上由受助对象本人(精神、智力残疾人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携带身份证、《残疾人证》到乡镇残联进行年审,确因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委托亲属或他人办理年审,但须按要求提供影像资料(实时网络会话或近期能显示日期的照片等方式)。无故不进行年审的,从年审月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第十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县残联要明确专人负责省残联建立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并根据受助对象变化情况,相应对信息数据进行维护调整。对新增符合补贴条件的要及时审核、审批、录入信息;乡镇残联要及时将补贴对象异动情况上报,填写好《衡东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受益对象异动情况报表》,对因情况变化失去补贴条件及死亡的要及时取消补贴。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县财政要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省财政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省最低补助标准补助50%,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衡东县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经费按年度补贴资金总额不少于3%的比例,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省财政补贴资金采取“预拨+结算”的方式下达,县财政预算补贴资金按核定人数按季度拨付。

    第十七条  县残联每季度填报《衡东县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每年3月、6月、9月、12月月底前将核定的残疾人补助人数及名册提交县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汇总表》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残联根据县财政局反馈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及时将信息录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衡东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行县政府领导下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十九条  县残联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度,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实际残疾程度与残疾人证等级明显不符的要及时纠正。县残联对享受重度残疾人补贴人员,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电台、报纸等媒体上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重度残疾人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四)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六)医疗机构弄虚作假,签署虚假鉴定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县残联要将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补贴叠加实施,不得将原有的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取消或者变相修改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残联要结合实际,及时将首批申报人员的重度残疾人补贴发放到位。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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