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0
东政办函〔2014〕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东县校车安全管理专项大检查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
衡东县校车安全管理专项大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县政府决定,2014年8月至11月在全县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大检查(以下简称“专项大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专项大检查由县政府副县长、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光荣牵头,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监察局参与,县校车办组织实施。专项大检查分排查整改、抽查、督查三个阶段进行。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排查整改阶段(9月20日前)。各责任单位按照方案要求,于9月20日前全面完成排查整改工作。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县政府组织对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三阶段:督查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各部门对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回头看”,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三、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省、市校车管理相关文件要求,专项大检查内容如下:
(一)已获得使用许可的校车情况排查,主要对校车使用许可审批管理、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管理、校车行驶路线审批管理、校车质量安全技术状况、校车安全管理、校车日常管理等六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排查整改,并逐一核实、登记。
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管理情况。
(1)是否按规定申请并获得校车使用许可;
(2)校车标牌上载明的本车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是否与实际相符;
(3)校车标牌有效期是否超过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或已到期;
(4)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是否将校车标牌交回原核发单位并依法处置;
(5)是否按期按标准缴纳交强险、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且是否在有效期内;
(6)校车服务提供者资质是否符合《条例》规定,校车运营单位是否经过审批;
(7)非专用校车是否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了校车改装,统一了校车颜色和标识,统一配备了相应的安全设备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设备,并取得改装专用合格证;
(8)配备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是否方便取用、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9)校车是否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获得检验合格证明;
(10)校车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是否停运维修,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
协同单位: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等单位及相关乡镇政府。
主要检查方式:集中复核审批表并登记造册,现场查验车辆、证照、运行实况等,并拍照取证。
2、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和管理情况。
(1)是否按规定审批并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2)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包括是否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达到规定的驾龄、年龄要求等;
(3)交通违法记录情况;
(4)校车驾驶人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情况;
(5)身体健康状况;
(6)组织校车驾驶人员和随车照管员培训情况;
(7)校车超载、超速运营现象;
(8)有无校车驾驶人员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现象。
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
协同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安监局等单位及相关乡镇政府。
主要检查方式:现场查验校车驾驶资格证、身份证,检录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表、交通违法记录、体检证明,路检、明察暗访,现场查处等。
3、校车行驶线路审批和管理情况。
(1)校车行驶线路是否经过勘验、审批,所审批线路的表述是否明确、完整;
(2)校车经过的道路是否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是否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危险路段的,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3)是否按审批要求设置校车停靠点,并设置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4)经过审批的线路是否跨县级、市级区域,跨县级、市级区域的线路是否经过了联合审批;
(5)校车是否按审批线路运营,是否按设置站点停靠。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协同单位:县交警大队、县教育局、县安监局等单位及相关乡镇政府。
主要检查方式:查验线路审批资料与运营方案,实地查看线路、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校车停靠站点设置等。
4.校车质量安全技术状况。
(1)校车出厂是否符合GB2447-2012校车国家标准要求,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2)校车生产、改装企业是否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确保出厂校车产品的质量安全;
(3)省内法定机动车安全性能综合检测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校车检验,是否存在不检、漏检、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县质监局
协同单位: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等单位。
主要检查方式:查验证明、现场查看、试驾试用车辆等。
5.校车安全管理情况。
(1)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按《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2)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配备安全管理员并组织培训;
(3)每台校车是否按要求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并组织培训;
牵头单位:县安监局。
协同单位:县教育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
主要检查方式:查看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与培训资料、现场提问、安全知识测试等。
6.校车日常管理情况。
(1)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与学校协商制定了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切实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2)学校、幼儿园是否按要求对乘车人数、接送时间、趟次等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校车管理台账,是否履行实时组织学生上下车,实时清点人数,实时签单发车等交接手续;
(3)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是否与教育、交警部门签订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4)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学校签订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5)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与校车驾驶人、安全管理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6)学校是否组织开展了交通安全教育。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
协同单位:县安监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及相关乡镇政府。
主要检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查看、问卷调查等。
(二)非法运营车辆情况排查。未获校车使用许可、无安全保障车辆接送学生的情况(包括车辆所有人、车辆类型、数量等)。
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
协同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教育局等单位及相关乡镇政府。
主要检查方式:路检、明察暗访、现场查处等。
四、检查方式
专项大检查采取排查整改、抽查和督查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所有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及驾驶人、所有校车通行线路进行排查,不漏一校、一车、一人、一路。
(一)排查整改。由县校车办牵头负责,组织县教育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等单位和乡镇政府组成排查工作组,对照排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对校车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整改。县校车办将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具体要求:
1.项目到位。检查实施单位对方案所列检查项目及内容均应检查到位,不得遗漏。
2.程序到位。检查实施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检查,不得以书面检查代替实地检查,不得以抽样检查代替全面检查。
3.责任到位。检查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经办人对检查负责,在检查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4.处理到位。检查实施单位应形成明确的检查和处理意见:对合格的准予继续运营;对短期内(今年秋季开学前)能整改到位的,要求迅速整改,整改到位后准予运营;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短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暂停校车运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社会车辆接送学生的,严厉查处,坚决取缔。
(二)抽查。成立由县政府办牵头,县校车办、县教育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等单位组成工作组,深入各乡镇对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辖区的三分之二,抽查情况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送县人民政府。
(三)督查。对于通过抽查发现排查整改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进行重点督查。
五、整改要求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辖关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上述处理办法处理,并按以下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一)一事一方案。对排查出的每个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内容、措施、时间和达到的效果。
(二)一事一落实。每个整改项目都要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
(三)一事一验收。对于要求整改的项目要进行逐项验收,确保按时完成和效果。
(四)一事一报告。对于短期内确实难以消除的安全隐患要逐项报告;对于暂停校车服务后的学生上下学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中心学校和相关学校及有关部门要尽量采取分流减压措施,研究解决方案,做好稳定工作,并逐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