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5-24
HDDR-2016-01002
东政办发〔2016〕8号
关于印发《衡东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东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衡东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杜绝随意变更,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规、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发[2004]369号)、《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规计[2012]93号)、《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2014)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预算控制,严格按审查后的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界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
(一)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二)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三)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三)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四)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以上工程变更包含设计变更、施工组织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划分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划分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变更根据变更金额的大小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特别重大工程变更。
(一)单项单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工程变更;
(二)单项单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工程变更;
(三)单项单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为重大工程变更。
(四)单项单次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为特别重大工程变更。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确须变更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形成完整的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一般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审批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二)较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政府分管领导;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从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召开工程变更专家评审会,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会议;会议形成的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审批。
(四)特别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政府分管领导;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从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召开工程变更专家评审会,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列席参加会议;会议形成的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同意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向县委常委会和县人大常委会报备后,由县长审批。
(五)重大工程变更、特别重大工程变更在变更会审前,工程变更预算应先报县财政投资评审办预审。
(六)以上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按上述程序审定后,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急需处理的不可抗力因素时,项目建设单位可先组织进行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衡东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工程变更的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工程概况、变更的原因、变更的依据、变更的项目和内容、两种以上的工程变更比选方案及技术经济分析;
(二)工程变更预算;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原施工图、拟变更施工图;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工程变更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审批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收到项目变更审批意见后,按审批意见及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已完成招投标程序的在建项目出现较大工程变更,该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发改部门申请重新核准。如项目条件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实质性变更,且变更必然导致项目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对承建方的资格要求等发生重大工程变更,则该项目应重新进行招投标,但工程变更情况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发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审批的工程变更,其变更工程价款纳入竣工结算。未按照本办法审批的工程变更,财政评审办在工程结算评审时,不予认可;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建设单位不得结算与支付。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规定:
(一)按本办法实施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经项目建设单位审定,但未经县财政投资评审办预算评审的,按不超过变更预算50%的比例支付变更部分工程进度款;
(二)按本办法实施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经县财政投资评审办预算评审的,按不超过变更预算70%的比例支付变更部分工程进度款;
(三)未按本办法实施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变更部分的工程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变更文件;
(二)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批;
(三)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第十四条 对勘察设计过失引起的工程变更,其变更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造成工程损失的,项目法人应扣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费直至依法索赔,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该勘察设计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将其列入衡东县相应市场黑名单。
第十五条 对施工单位过失引起的工程变更,其变更勘察设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造成工程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该施工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将其列入衡东县相应市场黑名单。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人员,在工程变更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依纪依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避免或减少变更的配套措施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项目前期的资料收集和现场实地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在各阶段设计完成后,应按规定组织相应专家评审,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审查,业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应经县(财政)投资评审办公室进行评审后才能发布。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和监督,严防潜水和不确定隐性条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必须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对变更相关条款必须明确清晰予以约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加强过程跟踪监督,严格实行过程跟踪评审和跟踪审计,对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严格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重大问题的工程结算比照第五条第三款,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联席会审会议;会议形成的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衡东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一)
2.衡东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二)
附件1 衡东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一)
工程名称: 编号:
提出单位(盖章) | |
由于 原因,兹提出工程作下列变更(具体内容见附件),变更金额 万元,请审批。 附: 提出单位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
专家会审意见: | |
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
常务副县长意见 | |
县长意见: |
注:本表适用于重大工程变更、特别重大工程变更,召开工程变更专家评审会的情形。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和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文件的附件。
附件2 衡东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二)
工程名称: 编号:
提出单位(盖章) | |
由于 原因,兹提出工程作下列变更(具体内容见附件),变更金额 万元,请审批。 附: 提出单位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
分管领导: |
注:本表适用于较大工程变更,项目主管部门报政府分管领导直接审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