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东县关于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行为的处理办法》和《衡东县关于对吸毒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涉毒检测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衡东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6-03-03

东禁毒委[2016]1号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现将《衡东县关于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行为的处理办法》和《衡东县关于对吸毒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涉毒检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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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禁毒委员会          中共衡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衡东县监察局              衡东县公安局

           

   

 

二0一六年二月三日

 

 

衡东县关于党员、国家公职人员

吸毒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政风建设,严厉惩处吸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吸毒行为,是指吸食或注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

第三条  吸毒行为以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的结果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党员。指党组织关系在衡东县内,及省、市驻衡东县单位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国家公职人员。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中从事公职事务的工作人员。

(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对吸毒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处理:

(一)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之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成员,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按程序予以罢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吸毒情节严重。

(一)曾经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第七条  对吸毒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处理,按照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归口分级处理。

(一)组织关系在县内的党员、监察对象,由公安机关认定后,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组织关系不在县内的党员、监察对象,经公安机关认定后,移交所属单位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在县内国家公职人员中的非中国共产党党员、非监察对象,由公安机关认定后,移交所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处理。

(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公安机关认定后,移交所属乡(镇)依照职责权限和相关规定处理。

(四)省、市属驻衡东县各单位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认定后,移交所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县禁毒委、县纪委、公安机关可以对乡镇、单位人员开展不定期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涉嫌吸毒人员,可以强制检测。

对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应确定其为重点管控对象,由所属单位会同公安机关,每月对其进行一次以上涉毒检测,拒不执行检测者,有关单位应采取相关措施予以配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认定、查处的吸毒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名单及处理结果,必须及时报送县禁毒委和县纪委。

第十条  各乡镇、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本单位党员、公职人员是否涉嫌吸毒进行清查,发现涉嫌吸毒人员应立即通知当地派出所,并报县禁毒委、纪检监察机关,不得瞒报。

第十一条  清理和查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乡镇、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追究乡镇、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禁毒专干等的责任。

(一)持应付、观望态度,不作为的,没有开展内部清查工作,没有将吸毒人员及时上报,在突击检测中发现有吸毒人员的;

(二)虚报、瞒报吸毒人员信息、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

(三)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教育监管不严,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吸毒问题反弹、吸毒人员管理失控的。

第十二条  为吸毒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说情或干扰调查处理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衡东县原制定下发的文件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衡东县关于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进行

涉毒检测的规定

 

一、检测时间

根据《衡东县关于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行为的处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对乡镇、单位人员开展不定期检测,对涉嫌吸毒拒绝接受检测的,可以强制检测;对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每月可对其进行一次以上涉毒检测。

二、检测地点

检测地点设衡东县卫生部门或公安机关。

三、检测工作实施要求

检测工作在县禁毒委指导下进行。

对乡镇、单位人员开展的不定期检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被检测乡镇、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对涉嫌吸毒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检测,由公安机关牵头并组织实施。

检测结果交由县禁毒办建档保存。

检测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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