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其他 发布时间:2015-06-10
主要政策:〖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衡政发[ 2014]34号)〗、〖关于印发《衡东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5]5号)〗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缴费时间。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均可缴费。在此时间段缴当年费用可享受政府补贴,逾期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缴费方式。参保续费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折)至当地信用社缴纳;新增参保缴费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资料至当地劳动保障站参保缴费。
五、政府补贴。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在500元档次补贴标准60元的基础上,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增加5元补贴。对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六、政府代缴。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凭《残疾人证》由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由县残联负责审核认定。
七、个人账户。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八、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确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基础养老金为75元/月。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存额除以139。
九、丧葬补助金。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1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后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00元/人。
十、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十一、举报奖励。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要及时退回。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追回,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举报骗取、冒领养老金待遇的按200元/人给予奖励。
十二、转移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迁入地;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三、信息网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延伸到乡镇,实现省、市、县、乡镇实时联网,参保人可就近到乡镇劳动保障站进行参保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