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质量检查、监督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7

为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本所的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服务质量检查、监督制度与收案审批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共同组成本所律师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二、顾问单位回访。法律顾问单位合同期内,律师每月回访;合同期满后,负责人走访并征求意见。

三、办案过程中,公检法等部门有书面或口头建议和意见书的,由主任召开合伙人会议,成立工作小组,经调查处理后回复相关部门。

四、当事人投诉的,由主任或合伙人负责接待。承办律师应当作出办案过程的书面报告,并可以提出申辩。接待人认为已调查清楚的投诉,应当提出自己的具体处理意见向主任报告,并经合伙人会议作出决定。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定,承办律师必须执行。

五、当事人向本所以外的其他部门投诉的,调查处理程序按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处理结果应当上报有关部门。

六、承办律师不服投诉处理决定,承办律师可以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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