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6-05-24
HDDR-2016-00009
东政发〔2016〕2号
关于印发《衡东县安全生产巡查督办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衡东县安全生产巡查督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5日
衡东县安全生产巡查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巡查督办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衡阳市安全生产巡查督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巡查督办包括重点巡视、综合督查、交叉检查三种形式。重点巡视是指县政府领导亲自带队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巡视检查。综合督查是指县安委办组织的专门针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交叉检查是指县安委办组织的专门针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巡查督办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及县监察局、县安监局负责人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巡查督办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理到位,需依纪依规问责的要及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巡查督办的情况列入季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检查督查方式
第五条 重点巡视为县政府领导亲自带队的安全生产督察,由县政府办负责牵头组织,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相关人员或有关专家参加,督查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各行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重点巡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六条 综合督查由县安委办组织,督查对象是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督查内容主要针对各乡镇、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原则上每次要抽查到乡镇站所、村居委会,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县直部门二级机构;
第七条 交叉检查主要是检查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县安委办将组建专项交叉检查组,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相关人员或专家为成员,检查对象为指定交叉检查区域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冶金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巡查督办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时间安排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被督查单位要及时按要求整改,每季度的第三个月为整改反馈及“回头看”时间。
第九条 巡查督办主要采用暗查暗访的方式进行,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的工作方式。
第十条 开展巡查督办工作时,各督查组要认真负责地完成督查表的各项任务,督查表要在督查完成后由组长签字确认交巡查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巡查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台账。
第三章 检查督查内容
第十一条 巡查督办针对各乡镇、园区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展开。巡查督办内容参照省、市、县每年拟定的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和示范乡镇验收标准,参照“五级五覆盖、五落实五到位”和其他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当季的实际情况执行。重点检查:
(一)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重点工作安排情况;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情况;
(三)重大节假日和活动期间、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情况;
(五)生产作业现场用工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六)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以及行政执法指令执行情况;
(七)应急准备工作、值班值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八)需要检查督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县安全生产巡查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全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重点时段安全生产特点和工作中存在的相关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在每一轮巡查督办前拟定督查表。
第四章 整改督办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闭环工作机制。巡查督办发现存在的问题,各督查组要及时、当面向被督查单位书面交办。各乡镇和园区要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收到督查组意见反馈单后要及时分解工作任务,切实督促整改到位,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并书面回复县安委办。企业是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委会(办)要进行挂牌督办: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不积极整改致使隐患长期存在的;
(三)跨区域、行业、企业的隐患;
(四)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形。
乡镇或县直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委会(办)要实行重点巡视或挂牌督办: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三)综合督查发现安全生产责任严重不落实的。
第十五条 受检乡镇、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和干扰正常的检查督查工作。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在限期内积极组织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回复整改情况。
第五章 问责办法
第十六条 督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要启动问责程序:
(一)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特别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落实不到位的;
(二)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三)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又监督不到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打非治违”职责不落实,致使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
(五)发现或接到隐患举报后不及时处理,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督查组交办或挂牌督办后,属地单位或相关部门不及时跟踪督促,不按时书面回复的;
(七)督查组认为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单位或个人的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考核措施:通报批评、警示约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
(二)组织处理:诫勉谈话、调整岗位、暂停职务、责令辞职等;
(三)纪律处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问责由县安委办书面提出,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人事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自查、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项检查、县政府综合督查、社会各界举报的安全隐患或其他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事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整改,整改不彻底或不及时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理;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