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6-07
东发〔2018〕13号
中共衡东县委
衡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强化政策支撑振兴
衡东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
(2018年5月1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促进工业高效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切实盘活工业用地存量。县级统筹调剂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需求。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50%,分期缴纳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支持园区依法批准征收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作为引进项目的周转用地。县财政在工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安排一笔园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保障项目用地优惠政策的落实。(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经济开发区、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
2.租赁标准厂房。租赁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租金按楼层一楼9元/㎡/月、二楼及二楼以上5元/㎡/月的标准确定(未到期的原入驻合同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不含单层标准厂房)。入驻企业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年进出口总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租金实行减半收取。入驻项目享受的租金减免优惠,由县财政对厂房建设方进行等额补贴。(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县财政局)
3.减免建设收费。工业项目报建报批,一律免收政府性行政、事业及服务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施检测、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等涉企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优化办及相关职能部门)
4.降低用工成本。全面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县人民政府每两年举办一场以上大型用工招聘会,由县人社局负责为新引进工业企业免费举办2次以上招工专场,对其新聘请人员参加由县人社局或企业组织举办的就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按政策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5.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脱虚向实,加大工业企业信贷投放的力度,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对当年税收基数100万元(含100万)以上且增速在20%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内净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时限不超过一年,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建立银行恶意抽逃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对银行向工业企业已承诺续贷、企业满足先还后贷条件下而不实际续贷等恶意抽贷、压贷行为,一经查实,财政转出不少于两倍抽贷额的财政性存款。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模式,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湖南衡鑫国资公司)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6.助力企业入规。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按照程序和要求已批准为新进入衡东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库的企业(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入规的工业企业,前三年生产性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均按50%等额奖补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7.鼓励原地倍增。实施企业“倍增计划”,继续落实“稳增长”奖励措施,着力推进产业总量扩张、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对产值过5000万元且税收过300万元的工业企业,在未来3年内企业承诺产值与税收能实现倍增且制定分年度发展目标规划,每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6%,由县财政依据企业税收增量情况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第三年度末,对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由县财政按照企业三年税收增量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等额奖补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研发。(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经科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
8.支持以厂招商。对以厂招商的工业项目,连续3年进行奖扶,以原企业的最后3年平均税收为基数,在企业合资经营后的前3年,分别从新增税收中按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90%、80%、70%进行等额奖补。(责任单位: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9.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购买服务达50万元以上,且当年完成股权制度改革,做到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且在生产、供销、财务、研发、质量控制、利益分配、社会保险、劳动人事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现代制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
10.支持企业上市。鼓励工业企业主板上市,对上市成功企业按其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挂牌,对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挂牌并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1.品牌建设。对首次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含个体企业,下同),一次性奖励35万元,如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追加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7万元;对首次获得湖南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
12.创新平台。设立工业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等),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2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10万元。工业企业创新平台优先入驻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具体入驻优惠政策由园区制定。(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经济开发区、县财政局)
13.发明专利。对取得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企业5000元。企业累计有效发明专利达到15件(含)以上的,且有自己的实验室和专业技术研发团队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
14.高新企业。对被首次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有效期满后续评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追加奖励5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级新材料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
四、加大人才培育力度
15.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当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当年税收增幅在10%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与违法记录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授予“衡东县杰出企业家”称号,每人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家不重复评奖)。当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当年税收增幅在15%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与违法记录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授予“衡东县优秀企业家”称号,每人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家不重复评奖)。(责任单位:县工业办、县委统战部、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
16.高度重视企业优秀人才。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其引进的高科技和高级管理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等额奖励给个人。对在衡东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县域工业企业优秀人才发放生活补贴,即: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给予4000元生活补贴,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生活补贴,取得全日制一本院校毕业生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生活补贴,享受期均为三年;鼓励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晋级,对在企业工作两年以上、晋升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分等次给予补贴,每人最高补贴3500元;鼓励企业高技能人才参与省、市职业技能竞赛和技术能手评选,对被评选为省、市技术能手称号的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7.积极实施企业家能力提升工程。每年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组织2次以上工业经济大型专家讲座。每年组织2次以上企业家座谈会,积极构建政企交流平台。每年遴选一批工业企业负责人到经济发达地区培训学习,让我县企业家近距离感受新时代发展脉搏,近距离学习先进发展理念和先进管理经验。(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委统战部、县财政局)
五、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18.营造浓厚氛围。衡东广播电视台、衡东手机报、衡东发布、衡东手机台、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平台要积极主动做好实体经济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开设专题专栏,并对实体经济企业品牌宣传给予优惠。在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围墙上,要有不少于1条支持实体经济的标语作为公益广告。(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住建局)
19.落实简政放权。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工业集中区、城镇规划区水土保持方案以编制区域性统一评价方式进行落实。对新落地的工业项目,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或园区服务企业部门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领办服务,原则上从合同签约到开工落地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经济开发区及相关职能部门)
20.优化项目环境。对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五个一”机制全程服务,每个重大项目由1名县级领导牵头联系,从招商洽谈到项目履约开工、建设经营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侦破案件和税务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拉赞助、集资和筹资等活动,特殊情况须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责任单位:县重点办)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本《实施意见》奖励政策与省级、市级和县本级其它奖励政策重叠的,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之前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未明确废止的,继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措施如出现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此件发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
中共衡东县委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