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3-04-04
关于发布免罚轻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免罚轻罚的规定,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结合本县行政执法实际,全面梳理本系统领域不罚轻罚事项清单共17条,现予以公布。
附件:衡东县文旅广体系统免罚轻罚事项清单
衡东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3月28日
附件
衡东县文旅广体系统免罚轻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轻微/首违不罚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 娱乐场所 |
2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娱乐场所 |
3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娱乐场所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首次发现,经执法人员提醒和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5 |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播放广告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电影院 |
6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 出版 |
7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首次发现,主动配合调查,未印刷或者复制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数量较少,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首违不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出版 |
8 |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 首次发现,印刷数量较少,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首违不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出版 |
9 |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 | 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 旅游 |
10 |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主动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旅游 |
11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获得旅游者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 轻微不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游 |
12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 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旅游 |
13 | 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 | 首次发现并及时改正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 轻微不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旅游 |
14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表;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域名登记证明;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互联网文化 |
15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 |
16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到期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首违不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互联网文化 |
17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轻微不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 互联网文化 |
注:本清单公布之日起施行,两年内有效。若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则相关项的法律依据同时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