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3-02
HDDR-2020-00003
东政发〔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衡单位:
《衡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衡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函〔2019〕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
畜禽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
畜禽禁养区的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列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的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协调一致原则
畜禽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强制执行原则
畜禽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五)《风景名胜区条例》;
(六)《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七)《湖南省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
(八)《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九)《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函〔2019〕55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
(十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标准
依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划定。
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标准:猪当量在500头(含)以上。
养殖专业户:猪当量在50头(含)以上到499头。
猪当量换算: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
(三)畜禽禁养区、适养区
畜禽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禁养区划分为一级禁养区与二级禁养区,其中一级禁养区为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二级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畜禽禁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水域和陆域。
(五)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级别为国家级和省级。
(六)城镇居民区
包括县城以上城市建成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建制乡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
(七)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区
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研究、医疗卫生为主的区域。
(八)湘江干流沿岸陆域
在衡东县范围内的湘江干流沿岸陆域500米范围划为一级禁养区。
四、禁养区划定要求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陆域分别划定为一级与二级禁养区,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以及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地的饮用水取水点不列入禁养区范围。
(二)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不列入禁养区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划定为禁养区,森林公园、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和风景名胜区不列入禁养区范围。
(四)城镇居民区
县级以上城市、建制乡镇的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养区,行政村、自然村、工业园区不列入禁养区范围。
(五)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划定为禁养区。
(六)湘江干流沿岸陆域
湘江干流沿岸陆域500米范围划为禁养区。
(七)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对于后续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禁养的区域,在后续修订本方案的过程中,应将以上区域纳入。对于未划进本次禁养区范围的其他生态功能区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管理。
五、禁养区划定成果
衡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包括:12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塘水厂、石湾水厂、白莲水厂、高湖水厂、洣水镇水厂、蓬源水厂、荣桓水厂、霞流水厂、大浦水厂、三樟水厂、杨桥水厂、栗木水厂)、衡东四方山-天光山自然保护区、衡东锡岩仙洞—洣水风景名胜区、衡东城区(洣水镇、吴集镇)和15个集镇居民区(白莲镇、草市镇、高湖镇、南湾乡、蓬源镇、荣桓镇、三樟镇、石滩乡、石湾镇、霞流镇、新塘镇、杨林镇、甘溪镇、大浦镇、杨桥镇)及湘江干流沿岸陆域500米范围。
表1 衡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结果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禁养区(Km2) | 重叠部分说明(km2) | |
一级 | 二级 | ||||
1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新塘水厂水源地(J01) | / | 0.0489 | 仅划出不与J26重叠的区域 |
2 | 白莲水厂水源地(J02) | 0.1 | 14.2 | 仅划出不与J11重叠的区域 | |
3 | 高湖水厂水源地(J03) | 0.0080 | 0.1119 | / | |
4 | 洣水镇城关水厂水源地(J04) | / | 0.72 | 仅划出不与J10重叠的区域 | |
5 | 蓬源强兴水厂水源地(J05) | 0.1911 | 0.3379 | / | |
6 | 荣桓水厂水源地(J06) | 0.1148 | / | 二级禁养区与J16重叠,不再单独划出,仅划出一级禁养区 | |
7 | 栗木水厂水源地(J07) | 0.004 | / | / | |
8 | 自然保护区 | 衡东天光山自然保护区(J08) | 87.42 | / | 与J09重叠8.10 |
9 | 风景保护区 | 衡东锡岩仙洞-洣水风景名胜区(J09) | 27.99 | 52.64 | 与J08重叠8.10 |
10 | 城镇区 | 衡东(洣水镇、吴集镇)建成区(J10) | 23.1213 | / | / |
11 | 白莲镇建成区(J11) | 0.8452 | / | / | |
12 | 草市镇建成区(J12) | 2.2856 | / | / | |
13 | 高湖镇建成区(J13) | 1.6003 | / | / | |
14 | 南湾乡建成区(J14) | 0.6906 | / | / | |
15 | 蓬源镇建成区(J15) | 0.5686 | / | / | |
16 | 荣桓镇建成区(J16) | 3.6507 | / | / | |
17 | 三樟镇建成区(J17) | 1.2420 | / | / | |
18 | 石滩乡建成区(J18) | 0.5657 | / | / | |
19 | 石湾镇建成区(J19) | 3.5956 | / | 与J26重叠0.86 | |
20 | 霞流镇建成区(J20) | 1.9666 | / | 与J26重叠0.05 | |
21 | 新塘镇建成区(J21) | 7.3846 | / | 与J26重叠1.89 | |
22 | 杨林镇建成区(J22) | 2.2222 | / | / | |
23 | 甘溪镇建成区(J23) | 2.6774 | / | / | |
24 | 大浦镇建成区(J24) | 20.8788 | / | 与J26重叠1.82 | |
25 | 杨桥镇建成区(J25) | 2.7101 | / | / | |
26 | 湘江干流 | 湘江干流沿岸陆域(J26) | 42.43 | / | 与J19重叠0.86,与J20重叠0.05,与J21重叠1.89,与J24重叠1.82 |
小计 | / | / | 234.2632 | 68.0587 | 12.72 |
合计(总面积km2) | 289.6019 |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严格执行禁养区相关规定,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广泛宣传,接受监督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积极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关停、搬迁、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引导村(社区)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开展村民自治。
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节水养殖"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
县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县考核办要加大督查力度,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职尽责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衡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东政通〔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衡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空间分布图
附件
衡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空间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