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30
本招标项目衡东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已由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发改招[2012]33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衡东县人民法院,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名称:衡东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附属工程
2.2 建设地点: 衡东县吴集镇双园大道
2.3 规 模:本次工程预算约320万
2.4 工期要求:150天,具体以开工通知书为准。
2.5 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6 保修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
2.7 招标范围:衡东县人民法院绿化及附属工程等,具体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2.8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建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3.2 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证且无在建工程;拟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且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符合湘建建〔2015〕57号文及湘建建函【2010】373号文规定配备。即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1 人、安全员 1 人、质量员 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可兼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 拟任本次投标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为其交纳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连续六个月社保的证明。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 资格后审。
4.2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评标办法中“综合评估法Ⅰ”。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整,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17:00(北京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 年6月30日至 2015年7月6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00 时至 12:00时,下午 14:30 时至 17:00 时(北京时间,下同),法定代表人和建造师持本项目公告发出后开具的单位介绍信、法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项目经理证原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可兼任)职称证原件、施工员证原件、安全员证原件、质量员(可兼任)证原件、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如有),拟任项目部所有组成人员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和施工单位需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查询函”,到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103室(长沙市东风路123号)报名(以上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两套,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2招标文件售价400元/份,资料费500元/份,售后不退。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上午9:00 时(北京时间),地点为衡东县鲁班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181号)。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及未按6.1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 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湖南省外投标人还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开标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衡东县鲁班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181号)。
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投标监管网和衡东县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衡东县建筑工程管理站。电话:0734-5152969。
招标人:衡东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
电 话: 13575241699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东风路123号
联系人:王胜利 洪剑雄
电 话:0731-84552165
E-mail:573708713@qq.com
备案单位:衡东县建筑工程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