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6-06-30
一 不动产统一登记宣传栏大事记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按照同一事件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
2014年9月-10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土资源部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完善,形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草案稿)》。
二 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知识解答
1、什么是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 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即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将分散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登记、林业部门的林地登记、农业部门的草原登记、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
5不动产统一登记具有什么意义?
一是实行统一登记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二是实行统一登记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三是实行统一登记可以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减轻当事人负担。
6 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地役权;(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原各类规范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登记的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准。
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初审、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审定)、登簿的程序办理。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11 不动产登记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 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需查验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有以下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以上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5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 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哪些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登记的主要情形。不 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等不动产,应该在依法解决争议之后进行登记。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7不动产登记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不动产登记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办理登记时的不动产登记费、因取得或转移不动产需缴纳的税费,以及为调查清楚不动产权属状况的权籍调查费和保障交易安全的交易服务费。
18不动产登记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 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9提供虚假材料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