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来源:衡东县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7-02-10

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东发改罚告字〔20171

         

衡东县公路管理局:

本机关依法于201726日对你单位衡东县S211线K139+620-K146+176段大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行为进行了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单位违法的事实,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招投标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规定,当事人衡东县S211线K139+620-K146+176段大修工程项目于201511月份开工,建设地点位于衡东县相关地段。建设内容:项目拟将连接S315线和X004线的S211线K139+620-K146+176段长6.556公里原有的沥青路面改造为C35水泥砼路面。总投资约9078238元,建设时间201511月到20164月。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目前已完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1、该项目施工合同;2、项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3、项目情况说明;4、现场照片等;5、调查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招投标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责令立即改正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目前已完工的招投标违法行为,处45391元罚款,对该项目相关责任人提出口头警告,免于行政处分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可以行使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你单位也可以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选择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地址:衡东县洣水镇衡东大道168     

联系电话 0734-5222479

                   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210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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