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17

 

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发改罚决字〔20171

 
 
 


当事人:衡东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细志          

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734-5222438       

主管部门:衡东县人民政府

地址:衡东县洣水镇 

根据工作安排,本机关于201726日,对你单位衡东县S211线K139+620-K146+176段大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招投标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规定,当事人衡东县S211线K139+620-K146+176段大修工程项目于201511月份开工,建设地点位于衡东县相关地段。建设内容:项目拟将连接S315线和X004线的S211线K139+620-K146+176段长6.556公里原有的沥青路面改造为C35水泥砼路面。总投资约9078238元,建设时间201511月到20164月。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目前已完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1、该项目施工合同;2、项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3、项目情况说明;4、现场照片等;5、调查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招投标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2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发改罚告字〔20171号),依法告知了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单位所享有的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三日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你单位主动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立即改正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目前已完工的招投标违法行为,处45391元罚款,对该项目相关责任人提出口头警告,免于行政处分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共计45391元上缴衡东县财政罚没款账户(户名:衡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衡东县支行,账号:43001590064059000578)。

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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