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1 发布时间:2017-11-16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计费单位 | 执收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备 注 |
一 | 社会抚养费 | | | | | (1)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非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2)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3)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 |
1 |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 双方上年度总收入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30% | 违法生育人员 | |
2 | 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的 | | | | 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的人员 | (1)男女双方子女数量不一致的,按各自子女确定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性质。(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前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生育第二个子女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施行后又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处理。(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法规政策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 | 双方上年度总收入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2-6倍 | | (1)在执行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法、合理地决定征收标准,不得滥用职权,随意确定征收标准。一般按2至3倍征收。(2)有以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较高的倍数征收: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逾期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六倍征收;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通过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填写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承诺,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或者伪造、变造、购买假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六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
| 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 | 双方上年度总收入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6-8倍 | | |
| 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所收社会抚养费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依次增加3倍 | | |
| 违法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 违法生育一个子女所收社会抚养费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乘以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数 | | |
| 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的 | 双方上年度总收入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依子女数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和“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 | | 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仅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在生育前补办了《结婚证》的,不视为非婚生育。原无子女无配偶的男女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一年内补办结婚证的,免予处理,逾期未补办的,一律从轻按2倍征收。 |
3 | 其他违法生育的 | 违法生育收养所收社会抚养费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2倍 | 违法生育人员 | 其他违法生育的包括以下行为: |
二 | 医疗事故鉴定费 | 每例 | | |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向医疗机构收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向申请方收取 | 1、鉴定费实行预先交纳的方法。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协商预交鉴定费。医患一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为:先由市州医学会鉴 定,对鉴定结果不服可向省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鉴定费分别按市级或省鉴定费标准执行。3、因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原因需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4、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申请人提出停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尚未召开专家鉴定会的,按70%退还鉴定费;已召开专家鉴定会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患双方协商分担被扣的鉴定费预交款。 |
1 | 省级鉴定 | | 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 1900 | | |
2 | 市州级鉴定 | | 设区的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 1300 | | |
三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每支剂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20 | 受种者或监护人 | 在接种第二类疫苗时收取。含诊查、注射、留观、卫生耗材等费用。 |
四 | 疫苗储存运输费 | 每支剂 |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9.5 | 接种单位 | 对二类疫苗收取 |
五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每例 |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 3500 | 申请鉴定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 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申请方凭鉴定费非税收入票据到当地卫生疾病控制部门报销;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经省市二级鉴定的,以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依据收取鉴定费。 |
六 |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 |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 | | 申请鉴定当事人所在单位 | 在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收取。 |
(一) | 职业病诊断 | | | | | |
| 尘肺 | 每例 | | 500 | | |
| 职业中毒 | 每例 | | 700 | | |
(二) | 尘肺病会诊阅片 | 每张 | | 20 | | |
七 | 考试考务费 | | | | 考生 | |
(一)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 每人每科 | 省级卫生专考试机构 | 由省级卫生考试机构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127号有关规定制定 | 考生 | |
(二) | 医师(含中医类)资格考试费 | 每人每科 | 省级卫生考试机构 | 由省级卫生考试机构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127号有关规定制定 | 考生 | |
(三)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 | 每人每科 | 省级卫生考试机构 | 由省级卫生考试机构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127号有关规定制定 | 考生 | |
(四) | 卫生(含中医药)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 每人每科 | 省级卫生考试机构 | 由省级卫生考试机构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127号有关规定制定 | 考生 | |
(五)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 | 每人每科 | 省级卫生考试机构 | 由省级卫生考试机构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127号有关规定制定 | 考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