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东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来源:扶贫办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20

  关于印发《衡东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 

  为切实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扶贫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将《衡东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衡东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衡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5 

    

  衡东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强化扶贫资金监督使用,提高脱贫成效和工作透明度,确保扶贫资金和项目运行安全高效,现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考评办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内容全面、方式灵活、社会知晓、便于监督为目标,做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项目在阳光下管理,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 

  (二)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及时公告公示,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三、公告公示内容 

  (一)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以及乡镇对扶贫资金的安排和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扶贫协作资金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协作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四)脱贫攻坚规划。经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五)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公示。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和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七)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终,县、镇、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八)项目实施情况。扶贫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直补到户(人)扶贫资金项目,必须公示到户(人)姓名、地址、发放标准、发放形式等详细情况。 

  (九)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四、公告公示方式 

  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县审定”和“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示”的原则,确定入选项目库项目和由部门、乡镇、村进行项目公告公示,以确保落实。县级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除此以外,还可利用电视、部门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告公示,以增强社会参与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各乡镇、村(社区)要通过本级服务大厅、公示栏等进行公告公示;直补到户(人)扶贫资金项目除按规定公告公示外,还要在各村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公示。 

  五、公告公示时间 

  县级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和确定好资金项目计划方案后,1周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县级计划文件调整下达前,应重新进行公告公示。乡镇、村两级申报到村入户项目应事前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下达和完工后,应在2周内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告公示监管 

  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是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要对公告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公告公示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 

  七、反馈意见受理 

  公告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告公示内容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意见。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问题要严肃对待及时处理,认真做好问题记录、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对实名举报意见,受理部门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意见人或单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及时向上一级财政、扶贫部门报告。 

  八、公告公示档案 

  各级公告公示档案由各级自行保管。档案主要包含公告公示原始内容、网站截图、报刊剪辑、照片等(照片包含公告公示地点标识近景、远景照片)。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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