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2-31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杜绝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和致人伤亡事故。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显示,我县近几年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浓度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依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湘政办发〔2023〕34号)“(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3.推进生活源污染整治。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的餐饮油烟治理闭环管理体系;依法督促餐饮单位规范安装、运行和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加大餐饮单位油烟违规排放、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力度。深化露天烧烤和夜市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除承办国家级、省级重大活动确需外,市州中心城区、上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浓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鼓励禁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等相关规定,借鉴长沙、湘潭市等地禁燃管理工作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于2024年10月8日将《关于在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东政通【2024】8号)正式发文并上报,执行了该政策。现按照2025年12月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简报》(2025年第36期)张迎春副省长在全省2026年“双节”期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推进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我局代为制定了本《通告》。
二、制定过程
根据《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元旦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建成区全域禁放,科学适度扩大至建成区周边重点乡镇、城市上风向等区域”的原则,重新调整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2025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精神后迅速行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禁限区进行了调整和划定,制定了《通告》。
三、主要内容
《关于加强县内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共分为七条,规定了禁燃时间、区域、各部门职责、处罚条款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一)划定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县城老大桥以北,金花完小红绿灯以南,岳宵大桥至岳宵红绿灯以西,兴衡大道至金花完小连接线以南以西,河西双园大道以东、泵业产业园正门红绿灯以北的区域划定为禁止燃放区。洣水镇岳霄村、鹤祥村、仙楠村、踏庄村,吴集镇杨峰社区、吴集村、平洲社区和兴洲社区(禁放区外区域),大浦镇东浦社区、浦园社区,新塘镇文峰社区划定为限制燃放区。
(二)禁止燃放区内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内在平安夜(12月24日)、跨年夜(12月31日)、元旦、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元宵节等重点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止燃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四)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要严厉打击、查处各类违规燃放行为,每日上午8:00 - 21:00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其他时间段由县公安局负责查处。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禁燃烟花爆竹规定,凡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罚外,由纪委监委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和处分,并公开曝光。
(六)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城管执法局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劝阻、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城管执法局:0734-5212678
县城管执法大队:0734-522248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在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东政通【202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