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东县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01

关于《衡东县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有规定。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等文件要求。

(二)现实有需求。我县有17个乡镇257个村(社区),农业户数17万余户,完善出台规范性相关制度是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监管,坚守耕地红线,保护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

因此,为推动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体系的完善,引导农村村民依法依规、合理有序建设住宅,维护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权益,推进全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衡东县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2.《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13.《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15.《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章三十条。

(一)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选址管理。农村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宅基地选址进行明确。

(二)明确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数据管理。对村(社区)、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在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三)厘清县直相关部门、乡镇、村(社区)职责。建立衡东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联席工作专班,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建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广体育局、国网衡东供电公司等部门等部门组成,各成员部门及乡镇、村(社区)政府领导下,依法履行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四)强化监督管理县直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资格权、用地和规划、质量安全、违法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县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指导乡镇开展好日常监管工作,分头组织对全县农村住房建设的巡查、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督促落实。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安全监督、综合协调日常巡查和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