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起草说明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23

关于《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起草说明

县财政局

(2023720)

一、起草背景

县政府于2020515日出台的《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20]5)已经实施三年多时间,从实施情况看,存在低价中标后随意变更、未批先变、先变后报、导致变更审批手续难以到位,变更不考虑有否资金来源,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初审把关不严、竣工结算虚高送审、超合同送审、结算评审时间无限拉长等诸多问题;造成财政评审中心成为矛盾的焦点,严重影响了财政评审效能。为切实扭转被动状况,适应财政"过紧日子"新要求,我局参照市政府2023215日修订出台的《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23]5),结合我县实际,对《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20]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征求意见情况

627日县政府办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颜国辉同志牵头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会议,县经开区、县发改、审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卫健、公路养护中心、河西事务中心、县直平台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了会议,对修订稿提出了不少中肯意见,我们部分进行了采纳。

调整变化的主要内容

   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

()关于变更办公室的人员调整

为加强变更管理调度,变更管理办公室增设一名主任,实行双主任制,由政府办联系财政工作的副主任和县财政局长兼任主任。(详见第四条)

()关于工程变更划分的调整

1.将工程变更进一步明确为合同内变更和合同外变更两大类;在原办法基础上增加关于合同内变更的条款,将以下两种情形作为合同内变更处理,即(1)合同内清单项目取消或调整(2)合同内所含不可预见费的50%部分(不可预见费的剩余50%部分作为政策性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等预留资金)

2.明确合同内变更划分为累计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下、50~400万元、4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

3.合同外变更由原办法单项单次变更金额20万元以下、20~50万元、50~100万元、100~400万元、400万元以上五个档次;调整为累计变更金额100万元以下、100~400万元、4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

(以上详见第六条)

()关于工程变更审批权限、程序的调整

1.将变更报批程序明确为变更提出变更申报、资金来源论证、变更审批、评审与备案五个步骤;增加了变更提出环节,报告同意后方可启动变更申报;增加了变更资金来源论证的前置环节,无资金来源一律不得变更;强调了评审与备案,未评审备案不予支付进度款、不纳入竣工结算;备案部门增加了县财政支出股室和审计局。

2.明确合同内变更审批流程: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累计变更金额50万元~400万元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累计变更金额4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其中:单项单次变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须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召开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会形成会议纪要后,按程序审批。

3.合同外变更审批流程的调整:合同外变更全部提级到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对单项单次变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须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召开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会形成会议纪要后,按程序审批;累计变更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程序审批。

4.将变更预算评审程序后置:因变更审批权限、程序调整,结合近几年工程变更实施情况,变更预算评审的程序由先变更办预审后报批调整为先报批后变更办评审,以杜绝未批先变、先变后报现象。

(以上详见第七条)

()关于变更工程款支付的调整

为严控超合同支付工程款,取消原办法"未经变更办预算评审备案的变更,按不超过变更预算50%的比例支付变更进度款"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未按本办法实施程序审批、未经变更办预算评审备案的,一律不得支付变更进度款,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详见第九条、第十五条)

()增加超过备案合同价的工程结算送审前置程序

为避免先变后报、中标单位故意虚报、建设单位初审不把关,对工程竣工结算送审金额超过备案合同价(经审批并向变更办备案的合同外变更增加金额可视为追加合同价款处理)的项目,增加了需提供落实资金来源论证意见;对超过备案合同价10%,还增加了结算送审前的县纪委监委甄别前置程序,先由县纪委监委组织审计局、财政局进行甄别并出具调查处理意见后,再报政府领导同意,县财政局方可受理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详见第十六条)

()增加关于对此前已竣工项目结算问题处理的内容

1.对本办法调整前已发生的未履行变更审批流程的变更事项,参照市政府文件(衡政办发[2023]5号)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坚持"新官理旧事、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分项目变更后竣工结算总价未突破合同价的、突破合同价10%以内的、突破合同价10%以上的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2.已履行变更审批流程但竣工结算送审超备案合同价(经审批并向变更办备案的变更增加金额可视为追加合同价款处理)的项目,须与县财政支出股室对接落实资金来源,对超过备案合同价10%,还增加了结算送审前的县纪委监委甄别前置程序,先由县纪委监委组织审计局、财政局进行甄别并出具调查处理意见后,再报政府领导同意,县财政局方可受理工程结算送审资料。

3.项目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概算调整并出具审查意见后,项目方可纳入竣工结算。

(以上详见第十七条)

()增加政策性调整和主材、设备价格调整管理的有关内容

1.进一步明确政策性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等引起的工程价款变化列入不可预见费内考虑。(详见第五条第七款)

   2.增加专门章节,具体规定政策性调整和主材、设备价格调整管理操作细则,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了如何约定、调不调、怎么调等。(详见第十八条~二十二条)

()关于修订责任追究条款

为确保关于工程变更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条款表述更加清晰,参照市政府文件(衡政办发[2023]5号)条款统一进行表述。(详见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

()增加强化项目前期工作的要求

为避免或减少变更,在配套措施中,增加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强调了发改、财政、审计等综合部门提前介入项目可研、方案、初设、概算等的评审把关。(详见第二十六条)

四、提请政府审议事项

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以县政府办名义行文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