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来源:县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06-14

解读《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2022年12月29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乡村振兴局、湖南省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湘医保发〔202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指导各地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施《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七条:

  一、确定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高于1万元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二、界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限定在《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三类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第一类救助对象、第二类救助对象身份由民政、乡村振兴、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第三类医疗救助认定条件由市州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第六条合理确定。医保部门要做好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监测和人员筛查、发现、对接工作。

  三、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自付住院费用高于1万元的部分,享受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比例60%,救助限额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未参保,或到非医保协议机构就医、购药,以及无正当理由未经转诊市域外就医的,原则上不纳入救助范围。

  四、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明确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先行自付、超限价自付、双通道药品个人自付、单病种和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内个人自付、门诊慢特病费用限额内个人自付等纳入救助支付范围。本自然年度内(以出院日期为准)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已经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依申请追溯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五、优化经办服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年度申报审核结算,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次年1月31日前申报、3月31日前完成结算。一、二类救助对象和年度内认定的第三类救助对象可直接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需再次审核认定。新申请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的,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因病返贫致贫风险评估、公示、审核后,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乡镇(街道)按季度公示救助情况。

  六、探索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要按规定程序实施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保障措施,工会、商业保险机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要积极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探索建立统一的救助平台,探索建立医疗帮扶基金,通过多层次综合保障,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

  七、统筹推进落实。各市州要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要加强基层医保经办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