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起草说明

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14

《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止生活垃圾污染影响城市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关于重新发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4号)、《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2010】27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收费通知。

二、文件起草过程:

该文件由县城管局负责起草,并对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2、《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2010】27号)

3、《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重新发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4号)

四、征收对象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

备注

县城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按自来水用水量计收




县城居民(含暂住人口)

元/m3

0.28


自备水源的按1元/人.月

机关、事业单位

元/m3

0.60

其中中小校、医院、公园、福利院按0.4元/m3收取。自备水源的按产生的实际垃圾量76元/吨计收

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计收:

元/m2.月

1.2


废旧回收、冷作加工、广告装潢

元/m2.月



餐饮业、水果店

元/m2.月

1.4-1.8


宾馆、茶楼、酒吧、网吧、歌舞厅、影像厅、棋牌室、休闲、保健、美容美发、花店

元/m2.月

1.00-1.50


机动车修理、洗车

元/m2.月

1.3


煤场、洗灰场、屠宰场

元/m2.月

1.8


超市、集贸市场


元/m2.月

1.3


停车场

元/m2.月

0.5


饮食(早餐、夜宵摊、烟杂摊修理摊、水果摊

元/.月

10.00


其他经营场所、门店

元/m2.月

1.00-1.20


营运交通工具按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货车

元/吨.月

7.50


客车

元/座.月

2.00


其他




演出、展销、庆典、大型彩票发行等

/

100-150


装修、沿街作业垃圾排放

/m2

3.00


建筑工程

按总投资

6


建筑佘土垃圾调剂处置费

元/吨

4.00


沙石场

元/吨

0.2


委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元/吨

76.00

含收集3.32元、运输8.8元、处理 63.88元三个环节。县城外的单位或委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报县发改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