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14
《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止生活垃圾污染影响城市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关于重新发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4号)、《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2010】27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收费通知。
二、文件起草过程:
该文件由县城管局负责起草,并对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2、《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2010】27号)
3、《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重新发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4号)
四、征收对象及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 | 备注 |
一 | 县城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按自来水用水量计收: | |||
① | 县城居民(含暂住人口) | 元/m3 | 0.28 | 自备水源的按1元/人.月 |
② | 机关、事业单位 | 元/m3 | 0.60 | 其中中小学校、医院、公园、福利院按0.4元/m3收取。自备水源的按产生的实际垃圾量76元/吨计收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计收: | 元/m2.月 | 1.2 | |
① | 废旧回收、冷作加工、广告装潢 | 元/m2.月 | ||
② | 餐饮业、水果店 | 元/m2.月 | 1.4-1.8 | |
③ | 宾馆、茶楼、酒吧、网吧、歌舞厅、影像厅、棋牌室、休闲、保健、美容美发、花店 | 元/m2.月 | 1.00-1.50 | |
④ | 机动车修理、洗车 | 元/m2.月 | 1.3 | |
⑤ | 煤场、洗灰场、屠宰场 | 元/m2.月 | 1.8 | |
⑥ | 超市、集贸市场 | 元/m2.月 | 1.3 | |
⑦ | 停车场 | 元/m2.月 | 0.5 | |
⑧ | 饮食(早餐、夜宵摊、烟杂摊修理摊、水果摊 | 元/摊.月 | 10.00 | |
⑨ | 其他经营场所、门店 | 元/m2.月 | 1.00-1.20 | |
三 | 营运交通工具按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 |||
① | 货车 | 元/吨.月 | 7.50 | |
② | 客车 | 元/座.月 | 2.00 | |
四 | 其他 | |||
① | 演出、展销、庆典、大型彩票发行等 | 元/天 | 100-150 | |
② | 装修、沿街作业垃圾排放 | 元/m2。次 | 3.00 | |
③ | 建筑工程 | 按总投资 | 6 | |
④ | 建筑佘土垃圾调剂处置费 | 元/吨 | 4.00 | |
⑤ | 沙石场 | 元/吨 | 0.2 | |
⑥ | 委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 元/吨 | 76.00 | 含收集3.32元、运输8.8元、处理 63.88元三个环节。县城外的单位或委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报县发改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