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暂行)》的解读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6-09

关于《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暂行)》的解读

衡东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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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工作规则》的必要性

   (一)中央、省政策文件有明确要求。2020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20214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省改革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

(二)现实的迫切需要。随着行政复议职责的整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呈倍增趋势,衡东县自2021年6月1日实施改革以来,至2021年12月底,共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7起,比2020年同期12件增加125%经济社会日益发展,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新类型层出不穷,对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制定并充分发挥《工作规则》的配套机制作用,促进依法用权、依法审理、依法应诉,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和应诉专业化水平,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规则》的制定依据

   (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宣传见效的工作流程;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学者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

(二)健全配套工作机制

7.加强规范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行政复议立案、审理、指导与监督、行政应诉工作职能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分工,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宣传见效的工作流程,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水平。

8.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提高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

三、《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规则》的总体框架

《工作规则》共五章42条。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行政复议(第7-29条),第三章应诉(第30-36条),第四章案卷归档(第37-40条),第五章附则(第41-42条)。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工作规则》着重对适用范围、复议机构职责、复议咨询委员会、专用章、交办应诉案件应诉程序和案卷归档等关键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具体分述如下:

1、关于明确《工作规则》适用范围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本《工作规则》明确适用范围为:县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

2、关于明确复议机构具体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复议机构的职责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本《工作规则》明确县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是县司法局,县司法局的职责为:负责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承担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门。

3、关于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成立和日常运作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要求,本《工作规则》明确县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骨干以及行政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并明确县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本《工作规则》还明确了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参考,不对外公开。

4、关于"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和"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衡东县人民政府诉讼专用章"印章启用

根据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本《工作规则》明确县人民政府启用"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衡东县人民政府诉讼专用章"印章,由县司法局保管。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公函及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办公室印章及专用章。

5、关于交办应诉案件应诉程序

根据我县办理交办案件的实际工作需要,本《工作规则》明确应诉承办部门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目录等文书和应诉材料前,应当经县司法局审核并加盖"衡东县人民政府诉讼专用章"。同时,明确诉讼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司法局。

关于行政复议文书审批程序

   参照《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暂行)》,结合我县实际,本《工作规则》第八条明确了县司法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批案件范围和权限,即: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长或者常务副或者分管副县长审批。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职责或者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长或者常务副或者分管副县长审批。

7、关于明确案卷归档

根据案卷档案统一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本《工作规则》明确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终结后一个月内完成归档,规定了归档的模式和具体要求,并鼓励探索开展案卷电子化、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