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6-10-17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也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操作性很强的业务工作。
这次改革依据的主要政策是: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3、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5、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1号);6、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0号);7、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2号)。
现在我就改革实施中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简要说明:
一、关于参保范围。
这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1、事业单位。指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或者是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2、人员。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程序规定,经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同意,办理了人事和编制手续的在岗工作人员;或者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不在岗的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改非退二线”、“提前退养”等情况);再就是在职时为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了相关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等编制内工作人员,离岗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保留人事关系并仍作为在编人员管理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离岗期满后未回原单位工作的,不再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至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并办理编制实名制管理相关手续后,再按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由中央单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一)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人账户规模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二)缴费基数。
机关(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在职人员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
1、基本工资。
2、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市州、县市区机关标准。按照省批复(备案)文件规定执行。
3、统一的津贴补贴(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女职工卫生费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可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的津贴补贴)。
4、年终一次性奖金。
5、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
1、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按照各单位实际向个人的发放额纳入缴费基数。各单位应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发放绩效工资。事业单位没有执行绩效工资制度的,暂按当地机关单位同类人员水平执行。
3、统一的津贴补贴(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龄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女职工卫生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可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的津贴补贴)。
4、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单位和人员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执行与本单位性质不一致工资制度的,按批准的工资制度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三、关于统筹项目
在职时为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职)人员,且原办理退休的单位符合此次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按以下统筹项目和标准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包括:
(一) 基本退休(退职)费。
纳入基本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有:
1、基本工资。
2、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基本工资提高10%。
3、护士基本工资提高10%。
4、人民警察警衔津贴。
5、海关津贴。
6、特殊教育津贴。
(二)退休补贴。
1、机关(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单位。
市州、县市区机关标准按省批复(备案)文件的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
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标准按当地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
1、1993年工改保留补贴。
2、教龄津贴。
3、护龄津贴。
4、特级教师津贴。
5、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6、女职工卫生费。
(四)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
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0号),对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发放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红军时期、抗战前期、抗战后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年分别发放3个月、2.5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基本退休费。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外,各地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以及2014年9月30日前应支付的统筹项目和标准,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仍从原渠道列支。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同一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即县(市、区)内转移,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跨制度跨统筹范围转移。即跨县(市、区)转移,在不同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历年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新人: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中人: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在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中人”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过渡期为10年(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含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发放20%,以此类推,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3、缴费年限
见湘人社发【2016】52号第4页
六、关于职业年金主要政策
国家规定,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建立,是强制性规定,这与企业年金不同。企业年金是由企业自行选择。
1、适用范围。
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一致。需要说明: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领取养老金,不再建立职业年金。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职业年金待遇。
2、缴费比例和基数。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3、管理方式。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纪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4、年金分配。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5、领取条件和待遇计发。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启动,但制度政策建设还将经历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将竭尽全力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保障服务工作。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