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衡东县2015年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招标事项的批复
衡东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你们报来的《关于核准衡东县2016年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招标事项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招标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
衡东县2016年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经东财建指[2016]7号文件下达资金计划。该项目属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涉及霞流镇等2个乡镇,分别为:1、衡东县霞流镇杨柳村土地开发项目,涉及霞流镇杨柳村,建设规模7.92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6.56公顷,建设投资42.26万元,其中工程施工费35.15万元;2、衡东县霞流镇农科村土地开发项目,涉及霞流镇农科村,建设规模5.15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4.71公顷,建设投资61.86万元,其中工程施工费51.44万元;3、衡东县吴集镇水湖村、大浦镇铺司桥村土地开发项目,涉及吴集镇水湖村、大浦镇铺司桥村,建设规模51.40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0.01公顷,建设投资364.65万元,其中工程施工费304.14万元;4、衡东县高湖镇生态农业基地土地开发项目,涉及高湖镇红村村,建设规模28.70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25.17公顷,建设投资249.99万元,其中工程施工费206.99万元。计划总投资718.76万元,资金来源为2015年度县级土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依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申请对该项目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二、核准依据
1、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2008年11月第235号令)中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规定,县发改局对该项目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3、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5、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6、根据《湖南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采用委托招标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向原审批部门报送委托合同和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材料备案。
7、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8、项目单位招标核准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2015年衡东县霞流镇等6个土地开发项目立项入库的通知(东国土资[2015]039)、项目设计评审意见、资金证明材料(东财建指[2016]7号)等。
三、核准内容
1、招标范围:该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费,包含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路桥、农田防护工程等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一切工作(详见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以及设计图纸)。
2、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由你们向我局报送招标委托合同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材料。
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
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