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浦镇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6

大浦镇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 资 方 案

 

为确保我镇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顺利开展,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有效整合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和市、县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总要求,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强化筹资责任,理顺筹资机制,巩固提高全镇城乡居民参保覆盖率。

二、筹资标准及任务目标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为150元/人。各村居民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参保缴费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0日,各村参保资金在截止日之前全部上缴到镇财税所社保资金专户。2017年2月底之前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录入工作。

三、筹资对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

(一)本镇户籍的农村居民;

(二)本镇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本镇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婚嫁迁入、长期居住在本镇尚未迁户,以及因各种原因尚未登记户口的城乡居民;

(五)城乡预产期在2017年度的胎儿;

(六)本镇城乡户口的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

禁止职工与城乡居民重复参保。

四、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一)定点收缴。城镇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居委会缴费参保,由居委会登记造册并开具专用收据。

(二)入户收缴。农村居民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由村组干部负责逐户收缴,连续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以2016年度参合花名册为准,新增参保户另造册,开具专用收据。花名册“身份证号码”栏空缺的必须补填。合并的村,2017年度农村居民参保仍使用原地址,但参保花名册必须同时填报新地址。

(三)集体扶持。鼓励有条件的村,对本村村民出资捐助参保。

(四)部门资助。对特殊人群参保实行政府资助。其中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农村兜底脱贫对象由县民政全额资助,资助人员以民政局名单为准。低保对象、残疾人实行“先交后补”模式,先由个人全额缴纳参保资金,再由相关部门将资助参保资金按80%的比例打卡到户。已经建档立卡但没有纳入低保的农村贫困人员由县财政按筹资标准的50%资助。

筹资收据由各村安排专人统一到财税所领取负责,农村居民连续参保花名册到大浦中心卫生院住院部一楼领取;农村居民新增户参保花名册由各村自己填报。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5日):召开全镇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筹资工作任务,准备好收款收据和名册。

(二)筹资阶段(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以村为单位,采取符合各村实际的筹资方式,进组入户收缴农合资金,同时同步做好开票、造册、核对、统计等基础工作。

(三)结账阶段(2016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30日):各村核对收款收据、收款金额、花名册,三点一线后到镇财税所做好资金入库、结账工作,凭财税所开具的结账证明到劳动保障站核对花名册,由劳动保障站将核对后的花名册交中心卫生院录机。同时对收缴工作进行扫尾。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事关民生大计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及其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和前提。2017年度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改革整合的第一年,各项工作尚处于过渡阶段,加上筹资提标增幅,工作较之往年时间更紧、任务更重、难度更大。全镇各村务必站在讲政治、重民生、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2017年度筹资任务不折不扣按期完成。

(二)注重部门联动。各村、社区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民政办负责提供部门资助人员名单;财税所负责资金入库及上解;劳动保障站负责名册的核对;中心卫生院负责提供上年度的花名册及本年度的核对录机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持以群众自愿为前提,对不愿参保的城乡居民必须告知其后果;收款时必须以户为单位开具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票据;基金收缴后要及时入库,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名义贪污、挪用、挤占、拆借、截留参保基金,对有上述行为的人员由纪委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参保基金必须落实到户、到人,严禁虚报参保人数;认真做好筹资造册、开票、统计等基础工作,做到花名册信息填报准确、完整、清晰,票据与名册姓名一致,造册人数与缴费金额相符;劳动保障站、中心卫生院要强化参保信息核对和录入工作责任,认真核对,规范操作,确保“人、钱、票、册、信息录入”五相符和身份证号码录入完整准确无误。

(五)落实责任奖惩。为确保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任务圆满完成,镇党委、政府按各村实际参保人数下拨工作经费,标准为:2016年12月15日以前结账且参保率达95%以上的,按0.8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2016年12月30日以前结账且参保率达95%以上的,按0.6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2016年12月30日结账且参保率达85%的,按0.4元/人进行奖励,未达到85%的,不予奖励。对工作严重滞后、影响群众利益的,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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