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八月某厂拖欠工资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案工作进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1

 

         2016818日我队接到周某的投诉,称其于20148月份起在某厂工作,担任仓管一职,因与公司领导发生工作矛盾而被辞退。但公司拖欠其一个半月工资以及未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一事向我队投诉,请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以及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接到周某的投诉后,我队安排监察员对其询问了笔录并要求其提交了相关工作证明以及该厂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随后与该厂负责人进行联系。并于825日指派两名监察员前往该厂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基本情况。抵达该厂后,监察员出示证件要求该厂行政总监提供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表,并对其询问了笔录进行取证。 

       经查,该厂拖欠周某一个半月工资以及未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情况属实,随即监察员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七日内支付拖欠周某的工资与两个月经济补偿金。该厂负责人于2016826日足额支付了周某工资及两个月经济补偿金并将银行转款记录提交至我队以供结案。 

        通过这次欠薪事件,反映了一部分私营老板对于劳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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