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0
县纪委:
接你处转来的关于反映颜国新与颜泽芳矛盾的信访件(省委巡视组交来的111号信访件),我镇高度重视,派专人对反映问题调查核实及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信访人颜国新,男,1952年5月3日生,杨桥镇杨桥村7组人,身份证号码:430424195206036216;
信访人阳莲香,女,1956年9月2日生,杨桥镇杨桥村7组人,身份证号码:430424195609026223,系信访人颜国新妻子;
被反映人颜泽芳,男,1949年4月24日生,杨桥镇杨桥村7组人,身份证号码:430424194904246232;
被反映人颜永飞,男,1971年4月26日生,杨桥镇杨桥村7组人,身份证号码:430424197104266239,系被反映人颜泽芳的儿子。
2、反映矛盾的基本情况
2007年,颜国新建房造成天雨水流向改变给颜泽芳的口粮田带来影响,引发双方的矛盾。当时杨桥镇政府和杨桥村委会多次进行协调处理。2007年3月28日,在时任杨桥镇纪委书记的阳红标同志和杨桥镇杨桥村党支部书记颜立新同志的协调处理下,颜国新和颜泽芳双方达成协议,在《关于颜国新与颜泽芳矛盾纠纷的调处意见》上签认可(详见附件)。后双方又都不遵从处理意见,我镇政府后多次协调仍是不成功。
2013年10月,颜国新把颜泽芳一方告上法庭,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和2014年6月5日先后两次开庭受理案件,并于2014年8月12日审理终结,在《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1001号]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颜泽芳、颜永飞在原过路水圳处安装涵洞,将水引入原排水沟内,原告颜国新、阳莲香疏通被自己堵塞的新修道路时安装的涵洞;
2、被告颜泽芳、颜永飞拆除修建在原告颜国新、阳莲香家杂屋滴水内的围墙。
(详见附件)
二、处理情况
经我镇工作人员实地查看,了解到目前被告颜泽芳一方没有执行法院判决,情况属实。但此案件已由法院进行处理,属涉诉案件,而且此矛盾是因为被告方颜泽芳等人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产生,我镇政府坚决拥护法院判决。建议信访人申请衡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