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6-12-09
HDCR-2016-02002
东发改价[2016] 17号
关于核定衡东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经开区管委会:
你区报来的《关于请求明确大浦污水处理厂收费价格的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县政府2016第8期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原则上按用
水量0.85元/m3征收;非居民(含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
位、非工业企业、个体经营户等)污水处理费原则上按用水量1.20元/m3征收;一般工业废水处理费按污水排放量3.00元/m3征收;涉重废水处理费按污水排放量5.00元/m3征收。
二、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在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暂不征收,待正式运行后再报县政府批准方可收取。
三、对低保户、五保户家庭每月免收4 m3污水处理费。
四、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及范围:由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并向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居民)。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
六、请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1月22日
主题词:核定 污水处理费 通知
抄送:市发改委、县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府法制办、县住建局
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价格监督检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