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1
衡东县气象局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 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
负责制定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
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气象观测站网、气象探测技术装备、气象通信网络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加强探测技术、装备、信息网络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加强功能先进的气象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
|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审 |
|
||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和组织管理 |
|
||
2 |
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
在市气象局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
|
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初审 |
|
||
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
|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气象行业的业务和科技合作与交流、气象科普宣传、气象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
|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负责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
|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
|
||
3 |
开展气象观测、管理相关资料 |
开展定时气象观测,根据业务服务需要开展加密天气观测等新增项目气象观测 |
|
统计整理观测记录,进行质量检查,按时形成并传送观测数据文件、各种报表数据文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收集、传输 |
|
||
4 |
负责组织实施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发布和监督管理各类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加强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建设 |
负责组织实施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报统一发布,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 |
|
负责农业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
|
||
承担广播、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并保障节目的质量 |
|
||
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
|
||
协调建立多形式、畅通便捷的气象信息服务渠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确因需要拟建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
|
||
加强城乡一体化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不断丰富气象公共服务产品,完善服务设施,推进气象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三农”气象业务服务平台,提升气象为现代农业的综合服务能力,推进以城市气象灾害防御、环境气象服务、城市用水安全等为重点的城市精细化气象服务系统建设 |
|
||
5 |
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灾害性天气监测、联防、评估工作;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服务,完善联动机制 |
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协调灾害性天气监测、联防、评估工作 |
|
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县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
|
||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
|
||
拟定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服务,强化重大气象灾害的灾前预评估、灾中跟踪评估和灾后恢复评估工作,强化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完善联动机制;协助编制重点行业和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
|
||
组织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
|
||
推进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建设,加强对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和气象安全员的指导和培训,提升能力水平。 |
|
||
6 |
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 |
负责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划分雷击风险等级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
|
负责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
|
||
负责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防雷工程、防雷产品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
|
||
负责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定初审 |
|
||
雷电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进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
|
||
负责对乡镇气象灾害防御和防雷安全工作的考评 |
|
||
7 |
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负责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发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公告,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
负责监督管理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的单位、个人和作业设备 |
|
||
在市气象局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 |
|
||
加强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建设,实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单纯抗旱向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城市用水安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的转变 |
|
||
8 |
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
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普查、气候资源区划编制和气候资源影响评估,研究推广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
|
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
|
||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服务能力建设,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
|
||
9 |
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教工作,负责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负责制定全县气象依法行政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组织起草、拟订全县气象行政管理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
||
组织开展全县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
|
||
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违法案件 |
|
||
受理气象社会投诉和复议申请,承担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
|
||
负责全县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
|
||
组织实施气象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 |
|
||
10 |
统一领导和管理本市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等工作 |
会同市气象局和县政府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和培训等项工作,会同县人民政府对县气象局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 |
|
组织拟定全县气象部门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地方气象事业年度预算和政策措施 |
|
||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
||
11 |
其他事项 |
会同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
|
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二、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施放无人驾驶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
县住建局 |
施放气球临时占用街道审批及占道监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1号令《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增光广告公司开展施放气球活动,应先到县气象局办理施放气球许可,再凭气象局出具的许可文件到城管大队办理临时占用街道审批。 |
县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及安全监管 |
||||
2 |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
县气象局 |
依法做好气象观测环境保护的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 |
丽都花园2号楼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计划建高层商品房,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经信局等部门在进行相关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县气象局的意见,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
县发改局 |
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
||||
县规划局 |
|||||
县住建局 |
|||||
县国土局 |
|||||
县经信局 |
按照相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做好气象探测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大气本底站、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是否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是否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是否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气象台站周边是否有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
(六)是否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申请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或已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七)是否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八)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资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相关业务的;
(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直辖市行政区域外相关业务的;
(五)防雷资质单位承接业务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合格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资质认定和年审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防雷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检查防雷技术服务单位是否有资质或是否按照其资质等级的规定范围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二)防雷资质实行年审和延续制度:
1、检查资质是否有效;
2、年检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年检为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3、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4、资质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
5、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防雷安全设施使用、建设中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防雷安全设施使用、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县气象局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县气象局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四)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五)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制度、定期检测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1、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2、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县气象局监督管理;
3、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4、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5、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二)对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1、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2、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县气象局和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依法作出处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4、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施放气球单位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制度、施放气球活动许可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1、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2、《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3、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4、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法人依法终止的,③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④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⑤年检不合格的,⑥违反本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
(二)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1、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2、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3、施放气球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4、施放气球必须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三)现场巡查制度:
1、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如资质证、施放气球许可等;
2、现场巡查时,如在机场的保护区域发现有施放气球活动,则书面责令相关单位,要求立即停止该行为;
3、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县气象局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资格认定制度:
市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县气象局对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期工程;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入和从业资格认定定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是否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二)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是否有从业资格证;
(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气象局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2、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3、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及气候论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
(二)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县气象局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三)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四)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五)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六)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七)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八)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准入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1、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2、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3、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4、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5、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论证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由县气象局直接提供或者是经过省、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四)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五)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属于审批制和核准制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报告前征求县气象局的专业性意见。属于备案制的,按照相关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六) 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和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中未包括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中应当包括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评估意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发布、传播、刊播气象预警、预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发布、传播、刊播气象预警、预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
二、 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下来违法行为: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六)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县气象局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七)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不按规定及时刊播气象预报,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气象预报的;
(八)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气象预报、预警统一发布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气象预报统一由县气象局按照职责通过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报纸和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县应当与当地媒体共同建立和完善气象预报刊播与紧急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的工作制度。
(二)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未经县气象局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
(三)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气象局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四)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应当配合县气象局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县气象局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且标明衡东县气象局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县气象局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气象台站使用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执行气象标准、
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气象台站
三、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在气象业务中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使用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二)在气象业务中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三)在气象业务中不按规定执行有关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四)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气象局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气象局。
(二)气象台站应当使用标有质量标识,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使用许可证的气象观测仪器和专用技术装备。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三)县气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公众气象预报 |
广播、电视台和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统一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 |
气象台 |
5222214 |
2 |
灾害性天气预警 |
通过电台、电视台、96121声讯电话、气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
气象台 |
5222214 |
3 |
气象信息服务 |
重要天气报告,决策气象服务专报,专项天气报告,气象灾情报告,一周天气预报 |
气象台 |
5222214 |
4 |
专业专项气象 服务 |
环境气象、农业气象、电力气象、交通气象、旅游气象、地质灾害气象等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等专业专项气象预报的制作和发布 |
气象台 |
5222214 |
5 |
重大社会活动 气象保障服务 |
重大社会活动时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 |
气象台 |
5222214 |
6 |
气象影视服务 |
通过气象电视节目、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预警等气象服务产品 |
气象台 |
5222214 |
7 |
气象新媒体服务 |
通过气象服务网站、气象服务官方微博、气象服务官方微信、气象服务智能手机终端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预警等气象服务产品 |
气象台 |
5222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