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执法全程记录仪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全程记录管理,强化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湖南省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衡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队依据《湖南省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对道路执勤执法、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查验、驾驶人考试等执勤执法岗位民警人均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协助参与道路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查验、驾驶人考试的警务辅助人员适当配备执勤记录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及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执勤记录仪是指警务辅助人员参与勤务工作时所使用的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

第四条 执法、执勤记录仪应当符合《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和《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和后台管理系统设计参考要点》要求。

第五条 大队各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记录仪及其数据资料的使用管理;法宣办负责对执法记录仪使用范围和记录数据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救助中心负责执法记录仪和采集设备的配发;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后台管理系统的管理、运行维护。

第二章 使用规范

第六条 执法记录仪按照专人专用,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七条 民警在道路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机动车查验等工作时,应当佩戴并使用执法记录仪。
   
现场执法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第八条  民警在执勤执法上岗前,应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内存空间充足、系统时间准确,保证设备能正常使用。民警执勤执法结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接入信息采集工作站,对设备进行充电并导出相关数据资料。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接入的,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对使用中发现存在故障的,要及时报修。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民警肩部或者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记录的内容,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不方便时,可将执法记录仪交由警务辅助人员拍摄。

第十条 民警现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时,所填写的交通违法时间应当与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时间基本一致。

第十一条 禁止将执法记录仪以任何理由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在非工作时间内擅自使用执法记录仪,禁止将执法记录仪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十二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尽量避免逆光拍摄。在夜间以及光照不足等条件下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开启红外模式。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利用身体、周围环境等方式尽量保证录音录像质量。

因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民警应当及时报告。

执勤执法单位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应用异常情况登记台账。属设备故障的,应及时报修,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应当为民警置换备用设备。

第十三条  民警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正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应尽可能的将人员特征、车辆特征、路面环境、执法过程等相关执法要素信息摄录完整,具体摄录要求如下:

 

路面执勤执法岗位执法记录仪摄录规范

 

1民警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宜完整记录以下内容:

1)当事人、证人面貌特征以及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车辆的号牌、车型、颜色等基本特征以及与违法行为认定相关的其他车辆特征;

3)现场开具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收以及民警告知的情况;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5)民警与当事人、证人谈话内容,以及现场其他人员与案件查处相关的言行;

6)现场收集的能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

7)其他能够反映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过程的内容。

道路情况、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等对认定违法行为有影响的,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重点记录道路及其周边环境情况。

2对于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特定情形,执法记录仪应当与警务通配合使用,手持执法记录仪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1)道路名称以及周边地理环境;

2)禁停标志、标线;

3)停车指示牌,停车框以及停车框中箭头的指向;

4)其他能够反映交通违法行为的内容。

3对于酒后驾驶、超载、超员、超速,校车、危化品车辆违法等违法行为,以及本辖区内较为普遍的违法行为,应当注意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违法行为的违法形态、执法过程。

对于有涉牌、涉证、车辆机件安全隐患、违法装载规定等延续存在违法状态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录具体的违法状态。

4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对民警现场执勤执法提出异议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诉讼、投诉上访的,以及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勤民警的,应当注意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整个过程。

 

 

事故处理岗位执法记录仪摄录规范

1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重点摄录反映事故发生过程的痕迹物证、车辆财物损失情况及当事人签收事故认定书等情况。

2在车辆不能移动或者有人员伤亡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的事故现场,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划定警戒区的过程。

3事故现场有人员受伤的,应当手持执法记录仪摄录受伤人员的基本状态,并重点记录民警询问受伤人员、通知120急救人员等视音频资料。

事故现场有人员死亡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重点记录交通事故当事人经医疗、急救机构医生签名确认已当场死亡过程,通知殡仪馆将尸体运走过程,并妥善存放的视音频资料。

4需要对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查验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体貌特征、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

2)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查找事故当事人、证人和控制肇事嫌疑人的过程;

3)车辆类型、号牌、颜色、状态、档位、仪表台以及撞部位等。

5在进行现场勘查的过程中,还应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1)从远距离采用俯视角度连续摄录交通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特征和现场所处位置;

2)从中远距离采用平视角度连续摄录交通事故现场有关车辆、尸体的位置及相互间关系的照相方式;

3)在较近距离连续摄录交通事故现场中心,重要局部,痕迹的位置及与有关物体之间的联系的照相;

4)采用近距或微距摄录交通事故现路面、车辆、人体上的痕迹及有关物体特征的照相。

6民警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现场开具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收以及民警告知的情况。

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以及当事人、见证人拒绝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以及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民警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7现场勘查结束后,民警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组织清理事故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的全过程。

8办案民警在执法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询(讯)问笔录时也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记录全过程。

 

 

机动车查验、驾驶人考试岗位执法记录仪摄录规范

1机动车查验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内容应包含:

1)机动车外观(号牌、车型、颜色、轮胎规格等)、车辆铭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或者发动机标识、安全带、三角警示牌等。对货车、挂车还应包含:外廓尺寸、轴数、轴距、侧后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等内容。对大中型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还应包含:灭火器、行驶记录仪、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应急出口、应急锤、乘客门、外部标识/文字等内容。

2)民警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注情况。

3)查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记录查验民警告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委托人的情况。需出具退办凭证的,应记录退办车辆的不合格项目以及退办凭证的过程。发现有盗抢、提供虚假材料等嫌疑车辆时,对车辆外观、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及重点嫌疑部位等进行记录,并全程记录民警对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进行询问的过程。

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内容:

1)考试员点名、核对考生身份的情况,包括考生面部信息、身份证原件等;考前准备情况,包括考试员自我介绍、宣布考试纪律、讲解考试注意事项等;科目一、二、三考试的全过程;考试结束考试员当场宣布成绩及讲评考试情况;科目三考试时,应从考试员离开办公室开始摄录,至执行考试完毕进入办公室时终止摄录。

2)考试员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过程;

3)学员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情况,包括学员提出申请,调取考试过程的音、视频,判断是否误判,误判的填写审批单后重新考试;

对装有固定音视频监控设备的考试场所及车载音视频监控设备的考试车,考试员应使用执法记录仪重点记录监考过程,包括科目一考试考场巡查过程,及对各县(市)分考场音视频监控过程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员在监控室配带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督考试过程。

3在驾驶人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考生作弊的,考试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时应注意记录考生的作弊手段、作弊工具、考生的身份信息、预约凭证信息和考生的人像信息,并全程记录考试员与作弊考生的询问、对话内容,同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大队法宣办承担大队执法记录仪信息管理系统的三级管理职责,明确一名大队管理员,负责通过执法记录仪信息管理系统对服务器、数据采集设备存储的文件及警员基本信息进行查阅、传输、审批、编辑,并对大队辖区所有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信息评价、统计、考核。

大队各执法办案部门明确一名内勤为基层管理员,负责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应导入数据采集设备,日常管理本部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信息。

执法民警可以查阅本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信息,对相关信息进行标注、备注。 
      第十六条  民警在导入执法记录仪摄录的工作信息时,应当对以下重点信息进行标注。

(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机动车查验、驾驶人考试等具体执法行为;

(二)排查道路交通隐患,检查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所属企业等重点管理类执法行为;

(三)开展调查取证、法律文书送达、告知等后续执法行为;

(四)其他有必要予以较长时间保存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未进行标注的执法记录仪信息存储在信息采集工作站,根据采集站信息存储容量进行自动覆盖,无特定的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 已标注但未明确具体保存期限的执法类数据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明确标注保存期限的按标注期限执行,但不得少于6个月。驾驶人考试过程的音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作为办理刑事案件、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民警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民警的;   
     (三)民警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资料调阅制度。
     视音频资料查阅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大队法宣办批准,不得查阅、调取、复制。因工作需要查阅、调取、复制的,应当按照使用单位调阅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将视音频资料用于工作之外事项。
   
调阅、复制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由大队管理员统一办理。大队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因案件审核、执法督察、核查信访投诉、信息数据研判等工作需要,可以由法宣办提供有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因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提供执法记录仪数据资料的,应当经大队分管法宣负责人批准;属于内容复杂、敏感,易引发社会争议的,应当报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
     第二十二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资料,需移送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大队管理员统一复制提供,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实行中队日检、大队月考机制。

大队各部门基层管理员应每日将本中队执法记录仪应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执法记录仪摄录资料中所反映的执勤执法量和每起执法行为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日检表格通报中队所有民警。

大队管理员重点检查执法记录仪使用率、执法信息关联率、摄录信息质量、所摄录资料所反映的执勤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将检查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第二十四条 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驾驶人考试、机动车查验时不按岗位使用规范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视音频资料;
    (三)未按规定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导致视音频资料损毁、丢失;
    (四)未经规定程序,擅自查阅、调取、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音频资料;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五)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六)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实施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或者将执法记录仪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七)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存储设备或者其他与后台管理系统相关设备、设施;
    (八)因保管不善,造成执法记录仪、存储卡遗失或者被盗,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
    (九)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或者后台管理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停止执行职务,并进行学习整改;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宣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仅作为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内部监督管理适用,不作为对外执勤执法的规范性依据,不作为执法单位和执法民警渎职追责的依据,未遵守本办法的不影响其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

对警务辅助人员使用执勤记录仪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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