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警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警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交警大队工作及执法公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交警大队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交警大队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交警大队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八条 交警大队事前公开内容包括警务信息公开、执法办案公开、行政管理公开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九条 警务信息公开
(一)工作职责公开:交警大队职责任务和机构设置。
(二)窗口单位公开: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三)职业纪律公开:交警大队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四)投诉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地址和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流程。
(五)收费项目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便民利民措施公开:交警大队的便民利民措施。
(七)预警防范信息公开: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八)交通管理信息公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第十条 执法办案公开
(一)执法依据公开:交警大队履行职责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公开:交警大队管辖的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公开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应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交通民警执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向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或者家属公开:诉讼权利义务、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听证、鉴定意见、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办案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五条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公安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项目、有效期限。
(二)行政处罚。公开行政拘留案件的裁决文书,以“法律文书编号+文书种类”命名,公布文书名称格式表述为“XX公(X)行罚决字〔201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
(四)警情信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的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应当发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当事人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涉及外国人违法的;
(四)涉及易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
(五)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八条 利用“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应用平台”,实现群众办事“一网通”。在衡东县党政门户网站,将涉及交警大队警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网上办事公开的内容在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建设“网下办事服务中心”,实现群众进门“一条龙服务”。按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在各部门服务中心实行民警姓名公开、工作职责公开、办公电话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监督方式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文明用语公开等“十公开制度”。
第二十条 开通“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实现案件信息“一网查”。搭建报警信息查询平台、案件信息查询平台、行政裁决文书公开平台、法律法规查询平台,实现案件当事人对执法办案信息的互联网自助查询,并向社会公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裁决文书。
第二十一条 组建“五媒一体”网站群,实现警务信息“一网发”。充分整合新媒体技术手段,组建门户网站、短信、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五媒一体”的互联网公示覆盖全县,第一时间权威发布当日的路况信息、车驾管信息。
第四章 公开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结合工作实际,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通过衡东党政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交警大队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第二十四条 发布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实行审批制,按照行政处罚裁决文书签发权限办理。在行政处罚裁决文书送达后七日内,由法宣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成技术处理,并书面报请县公安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上传至衡东县党政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执法信息公开领导审批制度。对公开的执法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保密性审查,履行领导审批手续,规范执法公开工作。公开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发布前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二十六条 建立执法公开内容定期更新制度,法宣办对已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国家政策的调整、机构设置的变化、警务工作的推进及时进行更新。
第二十七条 建立执法公开工作责任制度,法宣办负责执法公开工作。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交警队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设立群众意见调查栏和问卷栏,对网上办事、咨询的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在“集中办事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设立意见箱,让办事、咨询、报警的群众,对执法公开服务进行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交警大队法制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办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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