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7-12
7月9日,衡东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依法行政拘留2人,有效维护了民警执法权威。
2023年7月8日14时许,衡东县公安局新塘派出所接到谭某吾报警,称被人损坏财物。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了解情况。
经了解,陈某伟因琐事与谭某吾发生冲突,后将谭某吾的小四轮货车前挡风玻璃打坏,造成损失约600元。
了解情况后,出警民警要求现场人员乘坐警车,一起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陈某伟态度蛮横,拒不服从,并且与其哥哥陈某华等人阻碍出警民警执行职务,造成民警在现场滞留约2个小时,民警在对其约束过程中遭到推搡、抓挠,致使民警手背轻微擦伤。
案发后,衡东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鉴于违法行为人陈某伟和陈某华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7月9日,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 存在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等五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