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和跨境突出犯罪工作协调小组 发布时间:2022-11-29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全面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和跨境突出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衡东县正在开展涉案银行卡、电话卡、涉诈重点人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对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和涉诈重点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严厉打击,结合此次专项行动,特制定《衡东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跨境突出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具体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举报衡东县籍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和跨境突出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不包括公安民警及辅警)。
第二条 凡举报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给予违法人行政拘留处罚的,每人奖励500元;给予刑事拘留的,每人奖励1500元。凡举报违法犯罪窝点的(3人以上受到处罚),除前述奖励外,追加奖励2000-5000元。
第三条 奖励以最高奖励标准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作为专项经费拨付到县公安局账户,由县公安局实行专管,做到专款专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奖励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应当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县公安局办案单位提出奖励意见,经县公安局审批,由本人到县公安局领取。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建立举报奖励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住址等个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假借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所骗取的奖金予以追缴,返还国库。
第十条 举报电话:110、0734-5213279。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由县反诈打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东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和跨境突出犯罪工作协调小组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