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09
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城市环卫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22修订)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衡东县环卫所 | 环卫企业 |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设施维护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 衡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占道的企业、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 | 1.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 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衡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企业、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 | 1.对大型户外广告的监督检查; 2.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 | 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检查 | 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 衡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衡东县环卫所 |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有关单位、企业 | 1.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检查; 2.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5 | 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出入口及运输沿线扬尘) | 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衡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 对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6 |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衡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衡东县环卫所 | 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 1.对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7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情况检查 | 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 衡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衡东园林所 | 县城区范围内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5%)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情况、登记事项的所有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4-5212678;电子邮箱:527821914@qq.com)和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34-5222481;电子邮箱:hdsffz2011@163.com)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