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衡东洣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06

HDDR-2021-00007



东政发〔20216

 

关于印发《湖南衡东水国家湿地公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衡单位

《湖南衡东洣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1228日《关于印发<湖南衡东洣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1612号)文件同时废止。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2185   

湖南衡东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衡东洣水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的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衡东洣水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主要包括流经衡东县境内的洣水河全部和洣水河一级支流永乐江流经衡东县草市镇境内部分,范围包括全部的河道及两侧部分河岔口、库塘和绿地

第三条  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区,从事与湿地保护、利用、科研监测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社会团体或临时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遵循全面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及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与湿地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保护、建设工作。

第五条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公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组织编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实施湿地功能建设;负责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办法;依法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反湿地保护法规的案件;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相关部门及周边乡镇的职责:

(一)县公安局:负责洣水湿地保护修复过程中的治安防范和环境犯罪案件的依法处理,指导和督促森林公安履行湿地保护有关工作职责。

(二)县发展改革局:将洣水湿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三)县财政局:负责将洣水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所需各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安排,加大湿地环境污染治理、湿地生态保护项目及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洣水湿地资源纳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范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湿地用途管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批征收、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统筹做好湿地保护修复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督导推进湿地划界确权和产权登记等工作。

(五)县林业局:负责洣水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管理;负责洣水湿地内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工作;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网络,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更新湿地资源数据信息。

(六)县水利局:负责将洣水湿地水资源纳入保护规划;负责组织开展洣水河的水资源保护和执法工作。

(七)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对洣水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湿地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依法开展湿地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配合开展洣水湿地资源调查和湿地动态监测。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涉及洣水湿地规划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建设审核,指导传统村落的保护,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九)县农业农村:负责洣水湿地在农业方面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指导与监督工作,协助开展退耕还林、还湿等恢复湿地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农业职责范围内面源污染防控工作;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及监管,开展水产种质资源的监测;开展渔政执法,配合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湿地动态监测。

(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报备县应急管理局洣水湿地保护修复程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进行督促和指导水旱灾害防治等工作。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洣水湿地范围内道路、水运运输体系规划工作,负责洣水湿地范围内码头岸线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水上运输船只和码头污染防控等。

(十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对污染洣水湿地生态环境的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对洣水城区范围内漂浮物的清理打捞等。

(十三)县文旅广体局:负责对利用湿地且由县其他相关部门前置审批同意实施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开发由县文旅体广局进行旅游业务指导。

(十四)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涉及洣水湿地的有关公路桥梁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十五)周边乡镇:负责做好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配合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形成社区共创共管机制;对破坏湿地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并配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县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人民群众保护湿地的意识。

湿地公园设立宣教中心,定期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章  保护

  依法保护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排干湿地;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鱼类洄游通道、野生动物栖息地,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四)采砂、开矿;

(五)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六)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十一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先向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由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会,专家对其用地行为进行湿地影响评估,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第十  建立湿地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湿地实行保护和管理。因保护湿地需要,造成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  湿地公园开展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湿地保护管理。

第十  除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湿地宣教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河道岸线内湿地上兴建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  制定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湿地保护措施以及合理利用湿地资源,要以湿地调查数据为依据。

第十  湿地公园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对已有的外来物种要严密监控,定期清除。

第十  保护管理好湿地生态文化,严格保护管理好现有湿地文化载体和历史文化遗迹,包括红色文化、古镇文化、民俗文化、农耕文化及古文化遗址等。

第十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报告,接受有关单位的调查处理。

第十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湿地公园的界桩、界碑,标明湿地范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桩、界碑。

二十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县林业、农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要加强公园内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应给予指导、支持和配合。加强对进入湿地公园合理利用区车辆、船舶的管理确保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安全和游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违反《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截断湿地水系或外围水系的,由水利管理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破坏候鸟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  从事湿地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对污染湿地公园环境、破坏湿地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受害主体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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