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2-01-27
东政办发〔2020〕5号
关于印发《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以下简称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七)采取EPC、PPP模式或者其他投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预算、结算的变更。
第三条 严格限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工程范围、增加建设规格和提高投资标准,如确因县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及重大技术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变更,应遵循“先审核、后实施”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成立衡东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变更行使管理决策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和县投资评审事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投资评审事务中心等为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变更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工程变更范围
(一)县政府法定文书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等原因引起的造价变更。
(六)政策性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暂估价确认偏差等原因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七)清单工程量变更减少或清单项目取消引起的负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划分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根据变更金额的大小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特别重大工程变更。
(一)变更金额在20 万元以下(含20 万元)的为一般工程变更;
(二)变更金额在 20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以下的为较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分为变更金额20万以上至50万、变更金额50万以上至100万以下两档);
(三)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 400万元以下的为重大工程变更。
(四)变更金额超过 400万元(含400 万元)的为特别重大工程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及程序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确须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形成完整的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一般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审批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二)较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其中50万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较大工程变更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政府分管领导;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专家评审会和变更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部门联审会,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列席参加会议;会议形成的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审批。
(四)特别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政府分管领导;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专家评审会和变更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部门联审会,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列席参加会议;会议形成的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同意后,并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县长审批。
(五)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审批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后,必须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较大工程变更(在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前)、重大工程变更、特别重大工程变更在变更会审前,工程变更预算应先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预审。
(六)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将完整的变更审批资料及时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项目变更后(含因政策性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暂估价确认偏差、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调整增加)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概算调整审查,否则不得纳入变更。
第九条 工程变更申报审批实行表格管理
(一)变更申请由建设单位统一填报《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件1),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名称、概算金额、合同金额、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等基本情况以及变更类别、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变更理由等相关情况,并根据变更类别和变更金额大小,视变更事项实际需要附送以下资料:
(1)两种以上的工程变更比选方案及技术经济分析;
(2)工程变更方案相应的预算;
(3)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原施工图、拟变更施工图;
(4)其它相关资料。
(二)变更审批,由建设单位统一填写《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2、附件3),详细填写变更会审情况,按审批权限报批。一般工程变更只需要填列《工程变更申报表》(附件1),不需要填列《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2、附件3)。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变更管理办公室。工程变更未按本办法及时申报审批的,财政评审在工程结算评审时不予认可;审计部门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建设单位不得结算与支付。
第十一条 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报请变更管理办公室派员见证,并在应急抢险工程实施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工程变更手续。除此之外,严禁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的变更(含同一项目可预见相关联的变更事项)应集中申报,不得肢解拆分申报。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严格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计价
(一)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二)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必须重新组价;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标准,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人工工资单价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调整。材料价格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参照市场价。
(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但如果投标综合单价低于市场成本价则按市场成本价确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变更会审金额作为预算控制、资金拨付依据,实行”先审核、后变更、再付款“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后,若原承建单位的施工资质不能满足工程变更的需要,或工程变更新增项目独立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具体按湘政办〔2019〕31号文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规定
(一)按本办法实施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经项目建设单位审定,但未经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预算评审的,按不超过变更预算50%的比例支付变更部分工程进度款;
(二)按本办法实施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经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预算评审的,变更部分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与原合同支付比例保持一致;
(三)未按本办法实施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变更部分的工程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确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不纳入追责范围。除此之外,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发改委〔2018〕16号令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变更金额在合同金额10%以内的,按本办法操作程序纳入变更;对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或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以上)的,先由县纪委监委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问责并出具意见后,方能按本办法操作程序纳入变更。对因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追责。
(二)合同金额400万元以内的项目(不属于发改委〔2018〕16号令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1)合同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的项目,按第十七条第(一)款执行;
(2)合同金额100万元以内的项目,累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内(或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40%以内),按本办法操作程序纳入变更;累计变更金额超过20万元(或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40%以上),先由县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问责并出具意见后,方能按本办法操作程序纳入变更。对因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追责。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扣减合同酬金,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承担本县投资项目的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勘察单位因工程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设计单位因设计出现重大失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三)监理单位未从安全、进度、质量及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的;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结算,乱审、漏审、错审的。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工程事项。凡属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等行为造成损失的,按相关程序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变更的,所增加的投资不予认可;违规支付工程变更价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主管局及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避免或减少变更的配套措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项目前期的资料收集和现场实地调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可研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在各阶段设计完成后,应按规定组织相关技术、经济专家评审,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招标人职责,自主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编制、审查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并按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和县(财政)投资评审事务中心进行评审后才能发布。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和监督,严防潜水和不确定隐性条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必须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对变更相关条款必须明确清晰予以约定。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加强过程跟踪监督,严格实行过程跟踪评审和跟踪审计,对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严格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重大问题的工程结算比照第七条,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变更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联席会审会议;会议形成的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写入合同专用条款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政办发〔2016〕8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招标(含政府采购)的工程,包括已招标未签订合同未施工的、已招标已签订合同未施工的、已招标已签订合同正在施工的项目,其工程变更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招标已签订合同已施工完成的项目,其工程变更管理仍按东政办发〔2016〕8 号文执行。
附件:1.《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2.《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一)
3.《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二)
附件1
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
概算金额(元) | 合同金额(元) | |||||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 本次变更申报金额(元) | |||||
序号 | 变更事项 | 变更理由 | 申报金额 | 变更类别 | ||
注:1.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简明扼要,表格不够可附另册详细说明。
2.本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施工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
经 办 人: 分管负责人: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经 办 人: 分管负责人: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附件2
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一)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
概算金额(元) | 合同金额(元) | |||||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 本次变更申报金额(元) | |||||
序号 | 变更事项 | 变更理由 | 申报金额 | 变更类别 | ||
专家评审结论 | ||||||
联合会审参与单位意见 | 项目建设单位: | |||||
项目主管部门: |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农业): | |||||
自然资源局:
| 财政局:
| |||||
发改局:
| 审计局: | |||||
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
常务副县长意见: | ||||||
县长意见: |
注:本表适用于重大工程变更、特别重大工程变更,召开工程变更专家评审及部门联审会的情形。专家评审及部门联审会会议纪要和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文件的附件。
附件3
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二)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
概算金额(元) | 合同金额(元) | ||||||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 本次变更申报金额(元) | ||||||
序号 | 变更事项 | 变更理由 | 申报金额 | 变更类别 |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
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
常务副县长意见: |
注:本表适用于较大工程变更,报项目主管部门、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