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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03
日前,蓝山县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并实施《蓝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在该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该办法。县城城区范围内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县城城区范围外的,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或分散迁建安置。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为鼓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地,《办法》规定,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240元/平方米的奖励;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再按安置人口每人给予1.7万元的奖励。(蓝山县国土资源局陈志佳/文 万波/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