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自然资源局
> 法规文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13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法制统一原则。严格遵守宪法、立法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协调统一。
(二)科学民主原则。坚持立法公开,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研究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准确反映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发展的制度需求。
第四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其他各司室(以下简称各司室)负责本司室职责范围内的测绘地理信息法规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拟订立法规划草案时,应当征求局各司室的意见。
第七条
局各司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法规司进行综合、协调后,拟订立法年度计划草案,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第八条
第九条
出台类指当年完成法规起草,提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或者报送立法机关审议的项目;调研论证类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并起草出法规草稿,但不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项目;前期研究类指当年只对法规的立法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政策进行研究的项目。
第十条
第十一条
调整立法规划内容应当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调整立法年度计划内容应当由局长或者主管局领导批准。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法规司在起草立法年度计划时,提出起草司室和牵头司室的建议,作为立法年度计划的一部分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对测绘地理信息法规有不同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起草司室应当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起草过程;
(三)法规规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一)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反馈意见汇总和采纳情况;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提供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
(四)必要时提供有关的调研报告,论证会纪要,国内外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违反上位法,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衔接、协调;
(三)是否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主要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
(四)是否对有关分歧意见进行充分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的要求;
(六)是否符合工作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七)是否符合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一)送审稿内容违反上位法的;
(二)送审稿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或者主要制度、措施存在较大争议,尚未取得一致意见的;
(三)未按本规定所要求的立项、起草程序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一)测绘地理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由法规司起草文件经局长签发后报国土资源部。
(二)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司室起草文件经法规司会签后,由局长或者主管局领导签发,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名义印发。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各司室根据职责提出解释意见,法规司统一对外答复。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
(二)该草案过去的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对该草案反馈的修改意见;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